稠州商业银行新年3曝违法遭罚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0-02-04 16:14:39

  中国经济网350vip葡亰集团2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东外管!2020〕1号)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时期,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商业银行”)东阳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犯了《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虚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东阳市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

  据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稠州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6%;第二大股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6%;第三大股东为义乌市豪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8%。

  《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虚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点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精确性和残缺性。

  《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虚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生涉外支出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恳求书》或《对外付款/承兑告诉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虚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准绳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支出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经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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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网站1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杭银处罚字〔2019〕40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稠州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存在错误;非税支出未纳入财政存款缴存科目核算、少缴财政存款;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对外领取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未经授权查询个人和企业信誉报告;违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2020年1月6日,稠州银行台州分行理财销售行为不合规,存在代客操作状况;贷款资金管控不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股市。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钊嗣癖50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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