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建立可转债程序化买卖报告机制

来源: 上交所 ?2021-02-08 13:10:05

  今日,上海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买卖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就可转债程序化买卖建立报告制度。《告诉》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

  2020年,沪市个别可转债买卖较为活跃,价格波动较大,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在活跃可转债的买卖中,程序化买卖比重持续上升,市场影响不断加强。2020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办法》要求,维护可转债市场正常买卖次序,防备潜在买卖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发布《告诉》,以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为核心,明确可转债程序化买卖报告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规定程序化买卖投资者范围,包括会员客户、会员及直接运用买卖单元进行买卖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机构)。二是明确报告方式,会员客户该当向接受其买卖委托的会员报告,由会员向上交所报告,会员及其他机构直接向上交所报告。三是规定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投资者身份、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买卖策略等信息。四是要求投资者该当确保报告信息真实、精确、残缺,上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求,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可转债程序化买卖报告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交所根据新《证券法》建立可转债程序化买卖报告机制,以期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监管精准度,并为后续全市场推行相关做法积累有益经验。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督促各市场参与主体严厉落实《告诉》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可转债市场买卖次序,确?勺谐∥冉350vip葡亰集团。

  上交所就《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买卖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告诉》答记者问

  成绩一:请引见一下《告诉》发布的背景和目的?

  答:2020年,沪市个别可转债买卖较为活跃,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惹起市场的广泛关注。日常监控发现买卖活跃可转债的程序化买卖投资者买卖量已达一定比重,市场影响不断加强。本次《告诉》的发布次要有如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买卖指令进行程序化买卖的,该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买卖所报告”。《告诉》落实新《证券法》《办法》要求,明确了可转债程序化买卖投资者报告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内容。二是进一步规范可转债程序化买卖管理。买卖所作为自律管理机构,承担着维护市场买卖次序、保障市场波动运转、保证投资者公平买卖机会、防备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职责。建立以市场参与者报告制度为重点的程序化买卖管理机制,有利于推进可转债市场买卖管理愈加规范、透明。

  成绩二:什么类型的投资者需求进行报告?

  答:从类型上看,需求进行报告的投资者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会员客户。二是会员和直接运用买卖单元进行买卖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机构)。三是本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其中,会员客户该当向接受其买卖委托的会员报告;会员和其他机构直接向本所报告。

  在具体操作中,满足下列情形的投资者该当履行报告义务:一是下单自动化程度高,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指令的核心要素以及指令的下达工夫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程序化买卖投资者。二是指令下达速率快,1天出现10次以上1秒钟内10笔以上申报的程序化买卖投资者。三是运用自主研发或其他定制软件的程序化买卖投资者。四是买卖所认定的其他需求报告的情形。运用会员为客户提供的带有一定自动化功能的客户端软件进行买卖的,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无须进行报告。

  成绩三:请问《告诉》对报告的时点有哪些具体要求?《告诉》实施前曾经参与可转债程序化买卖的,能否需求报告?

  答:会员客户初次进行程序化买卖前,该当向接受其买卖委托的会员报告,报告后即可进行程序化买卖。会员该当核查客户提交的信息,并在3个买卖日内向本所报告。

  会员和其他机构初次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买卖的,该当提早3个买卖日向本所报告。

  《告诉》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告诉》实施前曾经开展可转债程序化买卖的投资者该当在《告诉》实施后30个买卖日内根据本《告诉》规定完成信息报告。

  成绩四:请引见一下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

  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投资者身份、证券账户及会员机构等信息。二是资金来源等信息。三是买卖策略、软件名称、开发主体等信息。四是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会员及其他机构经过本所“会员/证券机构-会员/证券机构专区-会员监管-函件往来-工作函件”栏目报告客户及其本身可转债程序化买卖的相关信息。

  成绩五:假如出现延迟报告或者未按要求报告的情形,会对投资者产生什么影响?

  答: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求,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及其他机构的可转债程序化买卖报告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对于买卖所会员及其他机构,本所可根据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二是对于会员客户,会员应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督促客户按照《告诉》要求进行报告。客户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会员可按照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商定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买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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