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350vip葡亰集团1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显示,宁波银保监局2020年10月16日向阮杰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6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阮杰建公告送达。
阮杰建时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发放王某平贷款的古塘支行行长助理,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阮杰建时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发放成某强贷款的综合业务二部总经理助理(掌管工作),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决定对阮杰建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
材料显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成立于2008年12月30日,注册于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联合13家企业及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新型乡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的大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600016.SH)。根据民生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民生银行持有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比例为64.6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鹆钜幸到鹑诨苟灾苯拥H蔚亩、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ǘ┮幸到鹑诨沟男形胁还钩煞缸锏,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睿
。ㄈ┤∠苯拥H蔚亩、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禁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阮杰建:
我局2020年10月16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6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62号)次要内容如下:
你时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民生)发放王某平贷款的古塘支行行长助理,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你时任慈溪民生发放成某强贷款的综合业务二部总经理助理(掌管工作),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宁波银保监局现场检查理想确认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编号:42、44);
2.宁波银保监局现场检查理想与评价;
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282刑初1138号);
4.劳动合同、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告诉》(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该当遵照以下基本准绳:(二)制衡性准绳。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该当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构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该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一致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恳求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恳求内容和相关状况的真实性、精确性、残缺性进行调查核实,构成调查评价意见”、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商定,经过贷款人受托领取或借款人自主领取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领取进行管理与控制……”、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领取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运用贷款时提出领取恳求,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商定方式领取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买卖材料和凭证能否符合合同商定条件,领取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领取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运用、借款人的信誉及担保状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告诉》(银监办发〔2012〕127号)“二、对账工作方面。各机构要仔细组织实施对账工作,严厉执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历、财务状况等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仔细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方式记载”等规定,属于严重违犯谨慎运营规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恳求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时期本决定不中止执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