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来源: 央行 ?2020-09-18 17: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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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摄

        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讯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人民银行深化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350vip葡亰集团思想,落实党地方、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次要对立法根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准绳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次要从银行、领取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对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处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银行、领取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机构类型、解释权、失效和废止等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即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领取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实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领取机构该当严厉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实在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运营行为依法合规。(完)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由有关部门担任人就相关成绩回答了记者发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地方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指示,根据党地方、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的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状况、新成绩和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方式发布实施。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坚持金融监管成绩导向的客观需求,把自动防备化解零碎性金融风险放在愈加重要的地位,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理想需求,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能位阶,进一步规范银行、领取机构的运营行为。三是完恶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履职需求,更好地履行新“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四是打击进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求,处理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成绩。五是更好回应基层呼声和社会关切的实践需求,对“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提出要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的希冀作出回应。

        三、《办法》次要处理了哪些成绩?

        一是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的成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普通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该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二是人民银行履职根据的成绩。原规范性文件效能层级较低,结合新“三定”方案提升《办法》的法律效能层级将更有利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三是原有规定的顺应性成绩。原规范性文件实施三年多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状况、新成绩,党地方、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求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腕和策略。四是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成绩。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处理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成绩。

        四、《办法》次要从哪些方面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办法》坚持成绩导向,对理论中反映激烈的成绩,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八项权益进行了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的规范。例如,规章新增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顺应金融市场350vip葡亰集团,在公平买卖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告诉》的相关内容,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完成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搜集、披露和告知、运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曾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行 长  易纲

2020年9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波动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点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350vip葡亰集团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领取、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领取机构(以下简称领取机构)提供领取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运用银行、领取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银行、领取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该当遵照自愿、对等、公平、诚实信誉的准绳,实在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该当文明、理性进行金融消费,进步自我保护看法,诚实守信,依法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准绳,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管理体系。

第六条 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银行、领取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金融消费纠纷。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七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管理、企业文明建设和运营350vip葡亰集团战略,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可以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状况。

第八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价制度。

(三)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四)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五)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费者赞扬处理制度。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清查制度。

(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事情应急制度。

(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该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第九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建立健全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事前审查机制。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成绩,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二)事中管控机制。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照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预先监督机制。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成绩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第十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看法和才能。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该当片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对金融消费者赞扬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该当适当进步培训的频次。

第十一条 银行、领取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该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合理分配相关目标的占比和权重,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赞扬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不得简单以赞扬数量作为考核目标。

第十二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价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合过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第十三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运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尊重社会私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气,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运用歧视性或者违犯公序良俗的表述。

第十五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志愿,不得私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私自修正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迫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精确、片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银行、领取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益、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四)金融消费者该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买卖工夫和买卖方式。

(五)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赞扬途径。

(六)银行、领取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迫性标准、引荐性标准、集团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七)在金融产品阐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践承:贤逦竦脑擞魈宀腥钡闹形拿。

(八)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第十七条 银行、领取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该当运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该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阐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残缺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领取机构向金融消费者阐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材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工夫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存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金融产品阐明书或者服务协议。

(二)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金融消费者阐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材料或者零碎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材料。

第十九条 银行、领取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腕、优势地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扫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条 银行、领取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不得经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运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领取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运用格式条款的,该当以足以惹起金融消费者留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明显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留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留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处理等与金融消费者有严重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阐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方式的,该当可被辨认且易于获取。

银行、领取机构不得以告诉、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减轻或者免除银行、领取机构形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三)扫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正的权益;

(四)扫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益。

(五)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或者清算。

第二十二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担任。银行、领取机构实践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经过广告、材料或者阐明等方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前款“广告、材料或者阐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银行、领取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推行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领取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伪、欺诈、隐瞒或者引人曲解的宣传。

(二)援用不真实、不精确的数据和材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以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将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状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五)其他违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实在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进步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才能,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看法。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本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银行、领取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二十五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注重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普惠金融重点目标群体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出现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事情的,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根据严重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领取机构经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誉信息、金融买卖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运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搜集、存储、运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二十九条 银行、领取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该当遵照合法、合理、必要准绳,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赞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领取机构不得搜集与业务有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合理方式搜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迫搜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领取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赞同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金融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银行、领取机构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银行、领取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银行、领取机构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条 银行、领取机构搜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该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能否赞同银行、领取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赞同的,银行、领取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领取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该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明示义务,公开搜集、运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明示搜集、运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

银行、领取机构经过格式条款获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搜集、运用赞同的,该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搜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运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明显方式尽可能粗浅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赞同的可能后果。

第三十二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单方商定的用途运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运用。

第三十三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运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求,在不影响本机构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严厉落实信息运用授权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搜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

银行、领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该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厉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别人提供。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银行、领取机构该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该当立即向银行、领取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告知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金融消费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该当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72小时以内报告银行、领取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报告后,视状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与银行、领取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领取机构赞扬,鼓励当事人对等协商,自行和解。

金融消费者该当依法经过合理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次序和社会公共次序。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领取机构因购买、运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三十六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实在履行金融消费赞扬处理的主体责任,银行、领取机构的法人机构该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赞扬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经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赞扬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运用程序的醒目地位及客服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次要菜单语音提示等。

第三十八条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赞扬处理信息零碎的建设与管理,对赞扬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赞扬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领取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赞扬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进行处理,并告知赞扬人处理状况,但因赞扬人缘由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赞扬转办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对银行、领取机构作出的赞扬处理不接受的,可以经过银行、领取机构住所地、合同签署地或者运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赞扬。

经过电子商务、网络买卖购买、运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金融消费者经过银行、领取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赞扬。

第四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赞扬,该当提供以下信息: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明确的赞扬对象及其住所地,具体的赞扬恳求、理想和理由。

金融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赞扬,也可以委托别人代为提出赞扬。以来信来访方式进行委托赞扬的,该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前款规定的赞扬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该当载明受托人、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本人签名。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赞扬不予接收:

(一)赞扬人赞扬的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

(二)赞扬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没有明确的被赞扬人、没有具体的赞扬恳求和理想根据的。

(三)赞扬人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也未经金融消费者本人委托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曾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

(五)单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曾经执行,没有新状况、新理由的。

(六)被赞扬机构已提供公平合理的处理方案,赞扬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赞扬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赞扬的,该当自收到赞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赞扬人和被赞扬机构信息、赞扬恳求、理想和理由等进行登记。

(二)作出能否接收赞扬的决定。决定不予接收的,该当告知赞扬人。

(三)决定接收赞扬的,该当将赞扬转交被赞扬机构处理或者转交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

需求赞扬人对赞扬内容进行补正的,处理时限于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赞扬之日起15日内答复赞扬人。状况复杂的,经本机构赞扬处理工作担任人同意,可以延伸处理期限,并告知赞扬人延伸处理期限的理由,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四十四条 银行、领取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赞扬,该当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赞扬处理状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赞扬基本状况、争议焦点、调查结果及证据、处理根据、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状况、延期处理状况及赞扬人满意度等。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妥善保存赞扬材料,赞扬材料留存工夫自赞扬办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银行、领取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调解组织恳求调解、中立评价。调解组织受理调解、中立评价恳求后,可在合理、必要范围内恳求当事人协助或者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本办法所称中立评价,是指调解组织延聘独立专家就争议处理提出参考性建议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该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立评价等工作,对银行、领取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宣传引导。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研讨金融消费者保护严重成绩,担任拟定350vip葡亰集团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督促银行、领取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协调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构建监管执法合作机制,探求合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牵头构建非诉第三方处理机制,鼓励、支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体系。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建立健全普惠金融工作机制,指点、督促银行、领取机构落实普惠金融350vip葡亰集团战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普惠金融具体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赞扬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适时优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等。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银行、领取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监管机构进行检查。

(二)讯问被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阐明。

(三)查阅、复制被监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材料予以登记保存。

(四)检查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零碎。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该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告诉书。

银行、领取机构该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照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遏、逃避检查,不得谎报、藏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银行、领取机构有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交书面阐明或者承诺。 

(二)约见说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视情将相关信息向其下级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反。谛幸捣段诜⒉,或者向社会公布。

(五)建议银行、领取机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依法查处或者建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开展银行、领取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状况的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以银行、领取机构自评价为基础。银行、领取机构该当按年度进行自评价,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价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赞扬管理以及银行、领取机构自评价等状况进行非现场评价,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价。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价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制度,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准绳向银行、领取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重突发事情,该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银行、领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该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金融消费者明示赞同,搜集、运用其金融信息的。

(二)搜集与业务有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或者采取不合理方式搜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三)未公开搜集、运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未明示搜集、运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单方商定的用途运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五)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运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厉落实信息运用授权审批程序的。

(六)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导致消费者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或者非法向别人提供的。

第六十一条 银行、领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作出虚伪或者引人曲解的宣传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该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实践承担的义务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经过广告、材料或者阐明等方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的。

(二)援用不真实、不精确的数据和材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的。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以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将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状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

第六十二条 银行、领取机构违犯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该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一)未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独立开展工作的。

(二)私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私自修正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或者强迫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的。

(三)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的。

(四)利用技术手腕、优势地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扫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经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运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要求运用格式条款的。

(七)出现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事情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的。

(八)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相关工作,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

(九)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赞扬进行正确分类,或者迟报、漏报、谎报、错报、瞒报赞扬数据的。

(十)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赞扬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赞扬人,或者未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赞扬处理状况的。

(十一)拒绝、阻遏、逃避检查,或者谎报、藏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对银行、领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严重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该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一)违犯规定对银行、领取机构进行检查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350vip葡亰集团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运营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除“工作日”以外的“日”为自然日。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文印发)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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