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告诉
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350vip葡亰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运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 商业银行运营保险代理业务,该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答应证》(以下简称答应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该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350vip葡亰集团、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准绳,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350vip葡亰集团。
第五条 商业银行该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该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婚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350vip葡亰集团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片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运营保险代理业务该当恪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照对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誉的准绳。
第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八条 商业银行运营保险代理业务,该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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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饕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运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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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呀⒈O沾硪滴窆芾碇贫群突,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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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零碎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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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氡O展疽滴窳闼槎越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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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梢蕴峁┑缱影婧贤牧,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阐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ㄎ澹┘锹几飨畛斜K栊畔,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正;
。┲泄<嗷峁娑ǖ钠渌跫。
第十条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运营保险代理业务,该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恳求答应证。
其他商业银行运营保险代理业务,该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恳求答应证。
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运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恳求运营保险代理业务,该当提交以下恳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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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侥晡シㄎス嫘形纯龅牟鳎ɑ钩闪⒉宦侥甑,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状况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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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O沾硪滴窆芾硐喙刂贫,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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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泄<嗷峁娑ǖ钠渌牧。
第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运营保险代理业务恳求后,可采取说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恳求人的市场350vip葡亰集团战略、业务350vip葡亰集团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零碎配置及运转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同意商业银行运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该当向恳求人颁发答应证。答应证不设有效期。恳求人获得答应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恳求人该当在获得答应证5日内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零碎登记相关信息,登记信息至少该当包括以下内容:
。ㄒ唬┓ㄈ嘶姑、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ǘ┍O沾硪滴窆芾聿棵偶霸鹑稳耍
。ㄈ┐鹩χっ疲
。ㄋ模┮滴穹段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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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同意的,该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阐明理由。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经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零碎报告:
。ㄒ唬┍涓、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ǘ┦谌ㄍ阍擞O沾硪滴瘢
。ㄈ┍涓阍擞O沾硪滴袷谌ǎ
。ㄋ模┍涓O沾硪滴裨鹑尾棵藕驮鹑稳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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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该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零碎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执业登记该当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彰、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照片;
。ǘ┧谏桃狄型忝疲
。ㄈ┧谏桃狄赞扬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
。ㄋ模┲匆档羌潜嗪牛
。ㄎ澹┲匆档羌侨掌。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该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零碎中变更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经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经过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运营规则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该当充分考虑其偿付才能状况、风险管控才能、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零碎、近两年违法违规状况等。
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该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才能、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违法违规状况等。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准绳上该当由单方法人机构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该当事前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署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该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次要条款:代理保险产品种类,佣金标准及领取方式,单证及宣传材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单方权益责任划分,争议的处理,危机应对及客户赞扬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失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该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保险公司该当针对商业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商业银行销售渠道的特点,细分市。⒍嘌、互补的保险产品。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该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支出抵扣佣金。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该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独立核算,该当根据谨慎准绳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预算、业务推进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运营行为,防备费差损风险。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该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一致转账领取;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完成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一致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该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致转账领取。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获得的佣金该当照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运营。
保险公司该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领取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领取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该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录有关内容,台账至少该当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代理险种、保险单号、保险时期、缴费方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佣金等。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该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ㄒ唬 与保险公司签署、解除代理协议关系和持续性合
作制度;
。ǘ 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审查制度及相关档案;
。ㄈ 客户风险评价标准及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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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当制定合法、有效、稳健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零碎管理制度、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并该当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担任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该当加强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其定期接受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培训。其中,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该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对其银保专管员的管理,有关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网点运营保险代理业务该当将所属法人机构答应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地位。
保险公司该当实在承担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没有获得答应证的商业银行或者没有获得法人机构授权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网点该当将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状况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地位,执业登记状况应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其执业登记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网点该当在营业场所明显地位张贴一致制式的投保提示,并公示代销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和保险公司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该当向客户片面客观引见保险产品,该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疑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该当运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一致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第三十条 各类宣传材料该当按照保险条款片面、精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地位对运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状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合理竞争的表述。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款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运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笼统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第三十一条 保险单册款式该当合理设计,封套及内页装订后为A4大。饷嬗貌恍∮72号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字样,用不小于二号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用不小于三号字体标明规定的风险提示语及犹疑期提示语,保险合同中该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该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才能测评,根据评价结果引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才能的客户。
。ㄒ唬┩侗H舜嬖谝韵伦纯龅,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准绳上该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经过零碎自动核保现场出单,该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支出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支出或乡村居民人均纯支出;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该当对投保产品的合适性、投保信息、签名等状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合适、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志愿等成绩的不得承!
。ǘ┫郾5ダ娌蝗范ǖ谋O詹,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状况的,该当在获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支出的4倍;
2.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支出的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支出的20%;
3.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该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状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该当向投保人提供残缺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阐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指点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照实、正确、残缺地填写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语句或签字。投保提示书该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ㄒ唬┛突Ч郝虻氖潜O詹罚
。ǘ┨崾究突晗冈亩帘O仗蹩詈筒凡魇,尤其是保险责任、犹疑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ㄈ┨崾究突Ц玫庇赏侗H饲咨沓、签名;
。ㄋ模┛突蛏桃狄屑氨O展咀裳霸扪锴溃
。ㄎ澹┲泄<嗷峁娑ǖ钠渌谌。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该当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填:
。ㄒ唬┩侗H颂钚从欣,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ǘ┩侗H颂钚从欣,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录像的状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该当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商业银行该当将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材料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过自动转账扣划收取保费的,该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工夫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材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该当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并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保险公司该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名义,经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提示内容该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时期、犹疑期起止工夫、期缴保费及频次、保险公司一致客服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分期缴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取按月缴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气的保费缴纳方式。在续期缴费、保险合同到期时该当采取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该当经过电子邮件、纸质函件等方式提示。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时期超过一年的,该当在保险合同中商定15日的犹疑期,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疑期内的权益。犹疑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应在设有销售专区以下层级的网点进行,并严厉限制在销售专区内。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较高、产品设计绝对复杂以及需求较长工夫解释阐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该当积极开辟销售专区,经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从业人员的控制,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不测损伤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时期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时期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支出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支出的20%。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销售保险业务该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一致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一致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该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波动性。合作时期内,其中一方出现对合作关系有本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早中止合作。对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中止合作的状况,商业银行该当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⒃扪锎淼群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该当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经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该当将片面、残缺、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并告知客户,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公司该当将客户退!⑿、满期等信息残缺、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对于到商业银行恳求退!⒙诟、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该当互相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经过篡改客户信息,以商业银行网点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冒充客户联系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等方式编制虚伪客户信息。
保险公司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别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该当及时联系客户阐明保单状况、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商业银行予以更正。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该当加强客户信息保护,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运用。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该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残缺客观地记录销售关键环节。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该当严厉恪守谨慎运营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O詹酚氪⑿畲婵、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ǘ┙O詹肥找嬗氪⑿畲婵、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ㄈ┙蝗范ɡ娴谋O詹返氖找娉信滴Vな找妫
。ㄋ模┙O詹沸渌鹑诨箍⒌牟方邢郏
。ㄎ澹┚蟮、降低合同商定的退保费用等手腕诱导消费者提早解除保险合同;
。┮髅獬O杖嗽鹑蔚奶蹩、提早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
。ㄆ撸┮匀魏畏绞较虮O展炯捌淙嗽笔杖、索要协议商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ò耍┢渌シ附魃髟擞嬖虻男形。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 诈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ǘ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
。ㄈ 妨碍投保人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
行照实告知义务;
。ㄋ模└杌蛘叱信蹈柰侗H、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商定以外的利益;
。ㄎ澹├眯姓ɡ、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合理手腕强迫、诱惑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痹、私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伪证明材料;
。ㄆ撸┡灿、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ò耍├靡滴癖憷渌够蛘吒鋈四踩〔缓侠砝妫
。ň牛┐ㄍ侗H、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ㄊ┬孤对谝滴窕疃兄さ谋O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该当在客户赞扬、退保等事情发生的第一工夫积极处理,实行首问担任制度,不得互相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并按照单方共同制定的处理办法,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该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情作为严重事情,建立严重事情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严重事情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严重事情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该当在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经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零碎报告业务数据。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该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代理业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ㄒ唬 保险代理业务开展状况;
。ǘ 各险种保费支出占比状况;
。ㄈ┓⑸扪锛按淼南喙刈纯觯
。ㄋ模┯氡O展竞献髯纯觯
。ㄎ澹┠诳丶胺缦展芾淼谋浠纯觯
。┢渌枨蟊ㄋ偷淖纯。
第四章 业务加入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答应证,并予以公告:
。ㄒ唬┐鹩χひ婪ū怀废、撤回或吊销的;
。ǘ┮蚪馍⒒蛘弑灰婪ㄐ嫫撇仍涤梢婪ㄖ罩沟模
。ㄈ┓、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曾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
。ㄒ唬┠诓抗芾砘炻,无法正常运营;
。ǘ┐嬖谘现匚シㄐ形,未得到有效整改;
。ㄈ┚懿恢葱邢奁谡奈シㄎス娉杉、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
。ㄋ模┳罱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情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情;
。ㄎ澹┓、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该当在5日内登记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ㄒ唬┍O障鄞右等嗽崩胫埃
。ǘ┍O障鄞右等嗽痹獾浇菇氡O找档男姓Ψ#
。ㄈ┍O障鄞右等嗽币蚱渌涤芍罩怪匆担
。ㄋ模┓、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该当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谨慎运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要经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次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该当督促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建立行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次序、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十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进行说话,并进行教育培训。
第六十一条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第三十八条要求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违犯谨慎运营规则,违犯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行为的,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该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转、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担任人同意,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中止同意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商业银行整改后,该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验收后,符合有关谨慎运营规则的,该当自验收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第五十条行为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体,依法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代理销售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筒扇∑渌喙艽胧┦,保险公司负有责任的,该当同时依法对该行为触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筒扇∑渌喙艽胧。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严峻查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合理竞争等行为,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的清查力度。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违犯本办法相关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清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提示语及犹疑期提示语内容如下: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报答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疑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益。超过15日退保有损失。”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除犹疑期期限“15日”的规定指自然日外,其他有关“3日”“5日”“15日”“30日”的规定指工作日。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担任解释、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告诉》(保监发〔2006〕7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告诉》(银监办发〔2009〕4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告诉》(银监发〔2010〕9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告诉》(保监发〔2011〕10号)、《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告诉》(保监发〔2014〕3号)、《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答应有关事项的告诉》(保监中介〔2016〕4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兼业代理行政答应有关事项的告诉》(保监中介〔201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