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两名员工挪用公款2000万 二审改判为12年

来源: 和讯 ?2019-11-19 13: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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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同银行员工伙同别人挪用公款的案件。涉案三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后提出上诉,二审从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12年。

  原判认定,2010年1月,被告人韩某和黄某景均在大连银行旅顺支行任职,韩某任信贷员、黄某景任营业部会计。韩某以恳求帮忙完成存款义务为由,找到时任旅顺口区交通局局长王某,经王某赞同,交由时任旅顺口区某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会计的被告人刘某霞具体经办。

  韩某告诉刘某霞,要完成其个人的吸存义务必须由指挥部新开立一个账户,并将存款存入新账户中,否则存入老账户不算他完成义务,新开户的事情由他们银行上门服务。

  2010年1月21日,韩某与黄某景一同到指挥部刘某霞办公室领取了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的转账支票,该款项存入韩某实践运营的大连圣润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次日,韩某和黄某景又到刘某霞办公室领取了一张金额为500万元的转账支票,异样存入韩某实践运营公司账户内。

  后来,韩某让黄某景给刘某霞送去两份假的进账单,并定期制造虚伪的利息单发送。

  因其它事项,2010年5月19日,韩某被大连银行除名不再是大连银行员工。为继续挪用指挥部款项,韩某再次找到现任旅顺口区交通局局长陈某,谎称有500万元吸存义务恳求帮忙完成,陈某表示赞同。随后,被告人韩某和黄某景一同找刘某霞,支票到手后再次被韩某存入实践控制的公司,并由黄某景制造虚伪进账单给刘某霞以应对检查。

  2016年7月,韩某、黄某景、刘某霞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以为,刘某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接受韩某、黄春景的请托,三人共同挪用公款归韩某运用,犯罪数额人民币2000万元,系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进犯了公共财产的运用收益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三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韩某等3人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韩某等3人均提出上诉,同时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

  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韩某等3人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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