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担任人就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来源: 本站原创 ?2019-05-05 09: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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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讯 为促进商业银行精确辨认信誉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担任人就《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发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信誉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次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誉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点准绳》(银发〔1998〕151号),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350vip葡亰集团,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理论面临诸多新状况和新成绩,暴显露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片面、分类标准不明晰、落实执行不严厉等。从国际上看,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谨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加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分歧性和结果的可比性。自创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理论,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指引》,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精确辨认风险程度,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备化解信誉风险,提升服务虚体经济程度。

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遵照什么准绳?

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厉遵照真实性、及时性、谨慎性和独立性准绳。精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誉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厉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才能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状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特别需求强调的是,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别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要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可以真实、精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三、《暂行办法》的次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共六章4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次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联合惩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触及的资产分类等成绩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加入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管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零碎,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评价,对违犯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

四、《暂行办法》为什么要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

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350vip葡亰集团,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现行《指引》次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誉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誉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片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誉风险,针对性加强信誉风险防控。

五、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分歧,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谨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假如银行的非零售买卖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本质性不良,应将其一切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自创“本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管理和财务数据绝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价债务人的履约才能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需求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要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要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六、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的影响?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精确判别债务人偿债才能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目标。但是,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明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纳入不良。《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即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一切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曾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七、《暂行办法》对重组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现行《指引》对重组贷款触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性概念规定的不够详细,并且规定重组贷款应分为不良贷款。自创国际监管规则,《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分类时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的空间。二是根据“本质重于方式”准绳,不再一致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曾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三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伸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绝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进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八、商业银行应如何落实《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运营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片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成绩,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厉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管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零碎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实在提升风险分类管理程度。

 

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F0BBC13866B3401CBE0366DF3F3BAD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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