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稻与苏稻围绕“稻香村”文字标识的商标大战,是企业之间在传统老字号商标保护上的核心利益之争,不只触及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完成,还触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妥善处理此类传统老字号商标权保护成绩,需求从历史变迁、理想状况和将来选择三个方面慎重考量,最终秉持商标法的宗旨和规则处理成绩
最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诉350vip葡亰集团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一案的判决下达,惹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案判决北稻须中止在消费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运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损失,这与一个月前350vip葡亰集团知识产权法院在北稻诉苏稻一案判决中的苏稻中止运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损失的判决,构成了表面看起来截然相反的结果。
因两个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有所不同,各自构成判决在程序法上并没有什么成绩,而且两案实体判决根据似乎也各有理由,但两案在讼争本质结果方面的巨大差异仍值得作更深层次的专业辨析。
北稻与苏稻围绕“稻香村”文字标识的商标大战,是企业之间在传统老字号商标保护上的核心利益之争,不只触及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完成,还触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妥善处理此类传统老字号商标权保护成绩,需求从历史变迁、理想状况和将来选择三个方面慎重考量,最终秉持商标法的宗旨和规则处理成绩。
从历史变迁角度考量,北稻和苏稻均与“稻香村”这一传统老字号有着确定性的历史传承,并且都构成了各自的商标权益。传统老字号的商标权,可能并不为单一权益主体所拥有。诸多先例可见,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缘由构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运营主体并存的状况并不少见。在这种状况下,各个运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构成的商标权益基础具有合理性,保护此种特殊状况下的商标权益共生共存是商标法的应有之义。
从理想状况角度考量,“稻香村”商标在市场上曾经构成了很高的知名度。从业界角度看,北稻的“稻香村”和苏稻的“稻香村”都很知名,但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往往只以为“稻香村”很有名,并不能很好地分清楚“此稻彼稻”。所以,“稻香村”商标的理想状况是商标已然驰名,但消费领域的具体商标认知却纷乱复杂,此时需求司法机构按照商标法厘清相关权益主体的权益边界,以避免消费者继续混淆。
从将来选择角度考量,应该完成品牌利益、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等多方利益的一荣俱荣,而不是一损俱损。“稻香村”这一极具价值的传统老字号,在北稻和苏稻的共同作用下,品牌价值极高,既有的和潜在的消费者数量巨大,北稻和苏稻应该着眼于品牌及其利益愈加广阔的将来,以智慧的妥协精神完成双赢式协作350vip葡亰集团;司法机构则需求按照商标法并兼顾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促成和促进这种多赢局面的构成,而不是相反。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公用权,促使消费者、运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消费者、运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350vip葡亰集团,是我国商标法开宗明义的立法宗旨。“稻香村”商标之争,科学的处理方案应该是:商标公用权保护不只要尊重和认可历史上的权益传承,还要对理想纠葛不清的商标混淆现状加以厘清,让商标信誉与商品来源标识构成特定指代关系,不只让消费者、运营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更要让消费者知晓有两个有名的“稻香村”,弄清楚本人消费的是哪个“稻香村”。
和则利、斗则败,是商场的普通法则。“稻香村”两家企业要有做大做强的气魄和思绪,本着互不干扰的准绳,将真正属于本人的“稻香村”商标做出更大成就。裁判机构要在尊重商标法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保护既有市场次序和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两350vip葡亰集团标法准绳之间找到均衡点,既保护北稻和苏稻既有商标权益,又厘清彼此的商标权益边界,让攀附者不能攀附,让消费者不再混淆。也就是,真正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稻香村”授权确权案中曾经明确判决的“稻香村”市场规矩:应对“稻香村”商标作区分运用,并分别添加区分标识,任何一家均不可突出运用“稻香村”这三个字的文字标识。
(作者为华东政法350vip葡亰集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