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次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该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经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才能评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领取程度评价。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才能评价。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犯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
印发《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地方、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片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运营行为,进一步营建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担任人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担任人就《办法》相关成绩回答了记者的发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地方、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研讨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推进金融机构严厉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经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协助消费者辨认风险,根据本身需求和风险承受才能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本身才能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对金融机构而言,经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才能,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可以进步综合竞争才能,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笼统,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350vip葡亰集团。
担任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谨慎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良性350vip葡亰集团的基石。压实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培育消费者风险看法,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350vip葡亰集团,推进建设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谨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征金融文明。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买卖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次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阐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运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的次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适当性管理的概念、《办法》适用范围及适当性管理核心准绳。第二章基本规则,明确金融机构应了解产品、了解客户、进行适当性婚配,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第三章适当性规则,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划分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才能评价,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对于保险产品,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领取程度评价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处罚条款,规定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五章附则,包括《办法》适用要求、实施工夫等。
四、关于《办法》实施工夫有何考虑?
为保障政策颠簸实施,《办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五、《办法》印发后,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围绕《办法》明确的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点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点监督,督促行业进步适当性管理程度。三是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看法,实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才能等要素,开展辨认、提示、婚配、销售、买卖等活动。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买卖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运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该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谨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买卖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经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第五条 客户该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婚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状况自主选择、谨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婚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作出本质性判别或者保证。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该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根据、标准、方法和流程等。
第七条 金融机构该当具备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零碎等设备,保障网络和信息零碎安全、高效、可持续服务,保障数据安全。对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零碎该当具备辨认、提示、限制买卖等功能。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该当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第九条 金融机构该当明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程度、权益义务关系和合适的客户范围。
第十条 金融机构该当在合理范围内搜集客户信息,评价客户状况。
客户该当恪守诚实信誉准绳,真实、精确、残缺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客户拒绝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向其销售或者与其买卖该产品。
金融机构该当履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确?突畔踩。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销售、买卖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时,该当按照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明确客户资历审查标准、流程,严厉开展客户资历审查。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一)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才能的;
(二)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领取程度明显不婚配的;
(三)其他该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买卖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价,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买卖后评价,或者经过其他方式影响评价结果真实性、有效性;
(二)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伪、误导或者严重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
(三)自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才能的产品,诈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买卖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四)经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现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五)其他违犯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买卖产品的,该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营销的,该当严厉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该当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
金融机构该当对销售人员持续开展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充分了解所销售或者买卖产品的属性特征及风险程度。
金融机构该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该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赞扬状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独一考核目标。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该当客观残缺地记录适当性管理的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评级结果、客户评价结果、告知提示材料、录音录像材料等,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机构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后五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买卖高风险产品的,该当履行特别的留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买卖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工夫、及时进行回访等。经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买卖的,流程设计该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销售或者与其买卖产品。经法定代理人赞同,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销售或者与其买卖低风险产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该当及时、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赞扬,积极自动与客户协商处理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状况下,经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的,该当确认代理销售机构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历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委托机构该当提供相关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要素等信息。代理销售机构该当履行客户评价、适当性婚配等适当性义务。
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该当在委托销售合同中明确单方适当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犯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商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该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一致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触及投资组合的产品,该当按照产品全体风险状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分歧的,销售机构该当按照孰高准绳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发行机构该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举动态管理,并将变动状况及时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该当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状况,并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变化状况,自动调整适当性婚配意见,及时告知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能否持有存量产品。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时该当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一)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三)杠杆状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募集方式;
(六)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誉状况;
(七)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八)其他要素。
第二十四条 投资型产品风险评级工作该当由专门部门或者团队担任;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其风险评级工作提供服务,金融机构承担其产品风险评级的最终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时,该当了解投资者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支出来源及数额、资产、负债等反映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经验等反映风险辨认才能的信息;
(四)投资目的、投资期限、希冀收益等反映投资需求和志愿的信息;
(五)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才能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商定需求了解的信息。
当投资者为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时,金融机构可以视状况搜集其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对两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运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以视状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才能评价、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厉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才能评价,对其合适购买或者买卖的产品作出判别,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婚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才能评价等级由低到高该当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才能评价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才能评价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分歧的,金融机构该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状况再次确认。
风险承受才能评价结果有效期准绳上为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价或者投资者自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才能状况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或者与其买卖时,该当对其风险承受才能重新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该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⒅С龀潭、投资经验、风险承受才能等进行评价,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经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经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运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该当严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型产品销售前,还该当运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产品类型、产品管理人、投资范围及比例、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存续期内风险等级可能会进行调整的状况;
(三)产品的相关风险,重点是本金亏损可能;
(四)购买产品需求领取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
(五)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婚配意见;
(六)其他该当告知的信息。
产品存续期内,金融机构还该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商定,及时、精确、残缺披露产品投资运作状况、杠杆程度、风险状况、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严重影响的风险事情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该当综合考虑以下要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一)保险产品类型;
(二)产品保障责任;
(三)保单利益能否确定;
(四)其他要素。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该当加强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销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为次要标准,对其进行分级,并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该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二)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状况等信息;
(三)支出、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才能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才能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商定该当了解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该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领取程度评价,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婚配意见,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还该当按照本章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才能评价。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该当根据产品特征,运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续保条件、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三)犹疑期及投保人在犹疑期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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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求投保人领取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六)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婚配意见;
(七)其他该当告知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别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该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依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该当充分阐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该当在获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支出的四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该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状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第四十条 销售财产保险产品、一年期以下人身保险产品的,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领取程度评价,按需搜集投保人、保险标的等相关信息。
集团保险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领取程度评价;触及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集团保险,该当对拟交纳保费的自然人开展风险承受才能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虚施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针对涉嫌违犯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开展调查,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犯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机构及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犯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违犯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状况予以警告、通报批判、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状况,纳入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该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担任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