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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经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地方对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次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装备和工作运转的基本根据。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担任贯彻落实党地方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地方对金融工作的集中一致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次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一致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转。
(二)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成绩开展零碎性研讨,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350vip葡亰集团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正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三)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350vip葡亰集团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成绩,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赞扬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对其公司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才能、运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五)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一致编制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七)担任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充分利用科技手腕加强监管、防备风险。
(八)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制定股权监管制度,依法审查同意股东、实践控制人及股权变更,依法对股东、实践控制人以及分歧举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
(九)建立除货币、领取、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讨提出有关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一)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点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备和处置工作。对触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要求组织实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点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点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三)担任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十四)参加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对内政流与国际合作。
(十五)完成党地方、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加强和完善古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地方和地方监管协同,消弭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零碎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管理,强化对权利运转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⒎缦沾χ玫裙ぷ髁鞒,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专业精深、清正廉洁的监管铁军。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职责分工。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点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备和处置工作。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从事特许金融活动等组织调查认定,采取相关措施或予以取缔。3.教育、养老、房地产、商贸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备和配合处置工作。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350vip葡亰集团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备和配合处置工作。5.地方政府担任辖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备和处置工作,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波动等工作。6.对触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担任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担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350vip葡亰集团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支持配合。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一致的金融消费者赞扬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赞扬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完成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理。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同时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依法需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公安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3.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检察意见。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次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根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转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利运转。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担任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旧事宣传等工作。承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讨司。承担金融业相关改革开放政策研讨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情势、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及350vip葡亰集团趋向、监管方法和运转机制等开展零碎性研讨,提出相关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制度。承:戏ㄐ陨蟛、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统计与风险监测司。拟订监管统计制度。承担监管报表编制、信息披露、数据共享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等工作。统筹非现场监管工作。
(五)科技监管司。拟订相关信息科技350vip葡亰集团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350vip葡亰集团监管等工作,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六)公司管理监管司。拟订公司管理监管制度。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管理监管等工作,承担金融控股公司、保险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等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七)普惠金融司。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政策要求,拟订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点金融机构开展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规范普惠金融次序。
(八)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讨结构规划,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历。
(九)大型银行监管司。承担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一)乡村中小银行监管司。承担乡村中小银行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二)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承担财产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三)人身保险监管司。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四)资管机构监管司。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五)非银机构监管司。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350vip葡亰集团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六)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工作。提出现场检查意见,采取监管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七)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工作。提出现场检查意见,采取监管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八)机构恢复与处置司。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运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拟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350vip葡亰集团规划和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承担相关金融产品合规性、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构建金融消费者赞扬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十)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公开举报渠道,组织协调、指点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备和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点等工作。对触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点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二十一)稽查局。拟订稽查工作制度。组织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指点、检查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二)行政处罚局。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二十三)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零碎内审和巡视工作制度、办法,监督检查零碎贯彻落实有关严重决策部署状况,组织开展零碎内审和巡视工作,对发现的成绩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指点、监督、检查零碎内审和巡察工作。
(二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求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二十五)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等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六)财务会计司。承担财务管理工作,担任编报零碎年度财务预决算。依法强化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点。
(二十七)党350vip葡亰集团作局(党委宣传部)。承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落实片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承担零碎党的建设工作,指点零碎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担任零碎党的宣传工作。领导零碎统战、群团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担任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担任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任解释,其调整由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决定、报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