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e-CNY”)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方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目前仅在部分试点地区发行。除数字人民币之外,目前市场上各类数字货币都是非法定货币,不具有国家法定货币的职能,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买卖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次序,繁殖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θ嗣袢褐诓撇踩。为进一步防备和处置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实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波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备和处置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的告诉》(银发〔2021〕237号),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运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方式存在等次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下流通运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地方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买卖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私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运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概严厉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三)境外虚拟货币买卖所经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异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买卖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领取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清查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买卖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犯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毁坏金融次序、:鹑诎踩,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不法分子建立所谓“数字货币DCEP学习群”,在群里宣传数字货币由“商业银行和公家机构同时进行推行”,公家机构“有多层推行收益”,运用其提供的“E-CNY”收款码就可以参与推行,并号召群友向冤家和其他商家推行,只需推行成功,就可以获得“两层收益”。此外,不法分子还经过盗用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中的官方素材,甚至编造旧事稿、虚拟“与央行签署合作协议”会议场景等,经过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混淆消费者的视听,骗取消费者的资金后跑路。(来源:“河南省反诈骗中心”微信公众号)
2021年2月,某市某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其称本人被短信诈骗了一万元。据民警了解,该女子在冤家圈看到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发行预定信息登记活动,当时没有参加,随后,手机收到一条“数字人民币预定登记”的短信,还附带一个网址链接。由于之前在冤家圈看到有这个活动,该女子便置信了短信内容,并点开了网址。随后,零碎提示该女子卡内需求不足额一万元才可以体验数字人民币。当时信以为真的他便将一万元人民币转入登记的银行卡内。该女子冷静上去后才感到事有蹊跷,便查看了本人银行卡余额,却发现卡内的一万元已被转走。(来源:“河南省反诈骗中心”微信公众号)
张女士在某社交平台上添加了一位好友,经过一段工夫热聊后,对方向张女士引荐了一个数字货币投资项目——“维卡币”。张女士先试着投入520元、3000元后均小有报答,随后在对方的诱导下,大举借贷数十万投入“炒币”,在不到一周工夫内“账面”获益数十万。当张女士预备见好就收时,发现根本无法提现。(来源:“安全龙华”微信公众号)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等人在黄某海(在押)等人的纠集下,集中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市,以投资区块链、欧洲均匀工业指数为幌子,搭建虚伪的买卖平台,冒充专业指点老师诱使被害人在平台上开设账户并充值,被害人所充值钱款流入该团伙实践控制的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又经过事前掌握的虚拟货币或者欧洲均匀工业指数走势,诱使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并在被害人向平台恳求出款时,以各种事由推诿,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谋取非法利益。(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加强风险防备看法,警惕非法骗局,维护个人资金安全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