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来源: 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 ?2024-09-06 20:03:44

为深化贯彻落实地方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峻打击金融犯罪,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次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聚焦防备化解本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进步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三是强化严重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担任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严重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实在进步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点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办法》是片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指点行业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高质量350vip葡亰集团。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告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规〔2024〕12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告诉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乡村合作银行、乡村信誉合作社、乡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350vip葡亰集团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互相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本国银行代表处、本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担任、依法处置准绳。


第五条  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该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⒁滴窀丛映潭群湍诳毓芾硪笙嗨秤Φ陌讣芾硖逑,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担任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担任指点、督促派出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担任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管理工作,担任案件管理相关监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提级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派出机构查处金融监管总局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准绳,担任辖区内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下级监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提级查处下级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  案件定义


第八条  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进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运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誉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第九条  案件风险事情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情。下列情形属于案件风险事情:


(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运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进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的;


(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被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调查,但无法确定其违法犯罪行为能否与运营业务有关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严重案件:


(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时期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严重负面舆情、形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零碎性风险等具有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严重案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  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或者运营管理中,经过风险排查、业务检查、内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以及本机构受理的赞扬举报等内部途径,自动发现线索、自动报案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报告的案件。


金融机构经过内部转办的赞扬举报、内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内部巡视巡察等渠道发现的案件,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案发机构在知悉或者该当知悉案件发生后,该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该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


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在知悉或者该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该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发生严重案件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报告后,该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该当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经办机构等要素,按照本质重于方式的准绳,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内部发生多起案件,且案件之间有关联的,该当分别报送案件。单一案件触及多家金融机构的,各金融机构该当分别报送案件。单一案件触及金融机构内部多家机构,且由同一派出机构监管的,可以由较高层级案发机构合并报送案件。


第十五条  涉案人员先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内部不同机构任职,办案机关通报信息明确任职机构的,由任职机构报送案件;未明确任职机构的,由符合案件定义的最后任职机构报送案件。涉案机构由不同派出机构监管的,案件报送机构的属地派出机构担任牵头案件处置,其他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状况通报牵头部门。


派出机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发现辖区外金融机构案件线索的,该当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案件该当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监管部门案件确认工夫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根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案发机构初步核查后,按照监管权限,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认定。


第十七条  案件处置过程中,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以及涉案罪名等发生严重变化的,金融机构该当及时报送案件续报。


第十八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不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讯机关依法终止审理、不予清查刑事责任、判决无罪或者经监管部门核查不符合案件定义的,金融机构该当及时撤销案件。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该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案件风险事情报告、续报报送要求与案件分歧。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风险事情报告后,该当及时开展核查,持续关注事情进展,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报送案件报告;明确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案件风险事情。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风险事情,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该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机构处置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次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情等案件信息;


(二)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


(三)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


(四)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


(五)对形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状况;


(六)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


(七)对案件进行通报,严重案件该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该当成立调查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工作。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案件或者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的,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担任人担任;分支机构发生非严重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下级机构担任人或者相关部门次要担任人担任。


乡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省级机构担任人或者其管理行担任人担任;不属于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管理的乡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案业务调查相关工作次要包括:


(一)对涉案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制定处置方案;


(二)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总结案发缘由,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成绩;


(三)最大限制挽回损失,依法维护机构和客户权益;


(四)提出自查发现案件的认定意见和理由;


(五)做好舆情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运营次序;


(六)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该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六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该当书面恳求延期,每次延期工夫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该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鸵滴窀丛映潭认嗨秤Φ陌讣试鹬贫然蛘咴谖试鹬贫戎忻魅钒讣试鹎樾,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


国有金融机构该当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相关规定,加强对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严厉依规对案件责任人员开展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该当分级开展案件追责问责工作。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案件或者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的,追责问责工作由法人总部牵头开展,其他案件追责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下级机构牵头开展。


乡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案件或者法人总部担任人涉案的,由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案发机构法人总部相关担任人开展追责问责,其他案件追责问责由案发机构法人总部担任;不属于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管理的乡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该当清查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担任人、机构分管担任人、机构次要担任人以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案件责任的该当予以问责。


发生严重案件的,金融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该当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下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担任人、机构分管担任人、机构次要担任人等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案件责任的该当予以问责。


认定为自查发现案件的,金融机构对自动作为、发现案件的案件责任人员,可以结合其在自查发现案件中起到的作用,适当减轻问责。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该当针对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向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整改落实状况;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向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报告总部案件整改落实状况,抄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该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一年内查清违法违规理想、完成案件追责问责,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审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该当书面恳求延期,每次延期工夫不超过六个月。金融机构恳求延期报送调查报告的,审结报告报送时限自动顺延。


金融机构该当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司法判决文书。


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该当保存有关档案材料。


第五章  监管处置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该当指点、督促案发机构做好案件处置。次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点、督促金融机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状况,审核相关案件报告;


(二)指点、督促金融机构开展追责问责和成绩整改;


(三)开展案件调查,对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案件能否属于自查发现作出结论;


(五)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严重案件状况;


(六)视风险状况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对同类业务进行排查。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对严重案件实施现场督导或者非现场督导,对案情复杂、金额巨大、触及面广的严重案件,准绳上该当实施现场督导。


各金融监管局该当加强对辖区内严重案件处置工作的指点,必要时提级查处或者指定异地派出机构查处严重案件。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重点关注各级机构担任人案件,督促案发机构深化分析案发缘由、强化制度流程管控、加强关键人员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按照监管权限,综合考虑案件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理想、性质、情节、:蠊约翱凸酃淼纫,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严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要务实施行政处!6宰圆榉⑾职讣凳┬姓ΨJ,该当考虑自查发现情节,根据相关裁量准绳,可以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


第三十三条  案件业务触及多家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按照穿透准绳,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对接,推进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案。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及时对典型案件编发案情通报、风险提示,向金融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


各金融监管局发布的案情通报、风险提示该当抄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严厉审核金融机构审结报告,及时高效推进案件处置,在金融机构报送审结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监管审结。不能按期审结的,该当书面恳求延期,每次延期工夫不超过六个月。


对报送案件报告后两年内未审结的案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视情节依法对案发机构采取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下发监管意见书等监管措施,督促案发机构及时审结案件。


对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或者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该当在审结报告中明确,并阐明理由。


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该当保存有关档案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评价、市场准入、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该当表现差异化监管准绳,综合参考案件发生、处置以及自查发现案件等状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该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违犯本办法的,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


第三十九条  派出机构违犯本办法,不及时报告辖区内案件、未按规定处置案件的,由下级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形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根据相关追责问责和纪律处分规定,清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该当保守案件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犯保密规定,形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该当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与金融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代理合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及金融机构聘用或者与劳务差遣机构签署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别人员。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负有责任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者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涉嫌单位犯罪的,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组织架构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要求,案件触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关部门对案件具有特殊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恳求,由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根据实践状况决定案件管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担任解释。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失效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告诉》(银监办发〔2012〕12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14〕24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告诉》(银保监办发〔2020〕55号)、《银行保险机构严重案件督导实施细则(试行)》(银保监办发〔2021〕99号)、《乡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清查指点意见》(银监办发〔2009〕38号)、《保险机构案件责任清查指点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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