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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贯彻落实地方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备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350vip葡亰集团,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9章。次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正完善次要出资人制度。进步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加强风险抵御才能;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次要出资人类型;适当进步次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支出、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次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才能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厉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管理监管。片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管理、股东股权、关联买卖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买卖、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誉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严重关联买卖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目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迫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运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六是完善业务运营规则。针对业务运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运营和管理规则。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地方、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点金融租赁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服务虚体经济高质量350vip葡亰集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担任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担任人就相关成绩回答了记者发问。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经过多年350vip葡亰集团,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明显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350vip葡亰集团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管理、股权管理、关联买卖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践状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备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350vip葡亰集团。
二、《办法》次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有9章。次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正完善次要出资人制度。进步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加强风险抵御才能;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次要出资人类型;适当进步次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支出、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次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才能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厉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管理监管。片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管理、股东股权、关联买卖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买卖、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誉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严重关联买卖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目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迫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运营规则,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六是完善业务运营规则。针对业务运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运营和管理规则。
三、《办法》为何进步金融租赁公司次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次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进步至不低于51%。次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理论来看,提升次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进步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管理失效失衡等成绩。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践控制人,防备股东经过代持、隐瞒分歧举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成绩。
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涉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管理等成绩,《办法》专门添加了公司管理、股东义务、关联买卖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构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内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四、《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愈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虚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该当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才能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经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恳求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五、《办法》从哪些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一是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根据国际同业350vip葡亰集团理论和行业惯例,《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征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愈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理论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消费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该当权属明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产生运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350vip葡亰集团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一切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价管理。从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350vip葡亰集团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了适当租赁物、精确估值定价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终极损失的概率不大。因此,《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价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要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要求加强对内部评价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加入标准,片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才能。
六、《办法》监管目标次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目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目标。其中,杠杆率目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目标不得超过10倍。
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目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绪,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预备可以有效覆盖预期信誉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目标,进一步完善监管目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目标计算方式和目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践,另行研讨确定。
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状况如何?
2024年1月,《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次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阐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运营行为,防备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运营和高质量350vip葡亰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设立的,以运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该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运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领取租金的买卖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一切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消费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恳求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次要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在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350vip葡亰集团状况和谨慎监管的需求,可以进步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四)有符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该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合规及内控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与业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运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零碎,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运营相顺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备措施和其他设备;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次要出资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合适融资租赁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有一名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次要出资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以及投资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并购重组高风险金融租赁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次要出资人,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350vip葡亰集团战略和明晰的盈利模式;
(三)最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社会名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注册地位于境外的,应恪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次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在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准绳上不得超过本行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六)境外商业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曾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谨慎监管要求;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合适融资租赁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次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支出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在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支出占全部营业支出的80%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准绳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
企业根据运营管理需求,经过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内投资、运营公司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合并报表数据认定本条规定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次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业务资源、人才储备、管理经验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在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准绳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接受金融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谨慎监管要求;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次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在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在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普通出资人,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其他非金融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普通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外,还该当符合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准绳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管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买卖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运营范围触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均匀程度;
(六)被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存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八)提供虚伪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形成恶劣影响;
(十)其他可能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状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方式及组织机构该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该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历核准制度。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该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恳求同意: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正公司章程;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十九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保税地区、自在贸易实验区、自在贸易港等境内区域以及境外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触及境外投资事项的,该当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子公司的业务领域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门从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的专业子公司。
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触及业务领域或厂商租赁等业务模式,该当与其公司名称中所表现的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相婚配。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恳求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才能;
(二)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可以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稳健可持续350vip葡亰集团;
(三)各项监管目标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恳求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350vip葡亰集团需求,具备明晰的海外350vip葡亰集团战略;
(二)内部管理程度和风险管控才能与境外业务350vip葡亰集团相顺应;
(三)具备与境外运营环境相顺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所提恳求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在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习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运营相顺应的管理信息零碎;
(五)有与业务运营相顺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备措施和其他设备;
(六)境内专业子公司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准绳上该当100%控股,有特殊状况需求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引进的投资者准绳上该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次要出资人条件,熟习专业子公司运营的特定领域,且在业务开辟、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专业化350vip葡亰集团才能和风险管理程度。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该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恳求同意或报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正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历核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谨慎准绳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在授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抄报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将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向专业子公司授权。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运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七)接受租赁保证金;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恳求运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⒙脑嫉1#
(四)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从事套期保值类衍消费品买卖;
(七)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运营中触及外汇管理事项的,该当恪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公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350vip葡亰集团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管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管理各个环节。
民营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350vip葡亰集团。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股东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该当承担以下股东义务:
(一)运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别人或者接受别人委托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份;
(三)照实向金融租赁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关联方、分歧举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严重变化状况等信息;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关联方、分歧举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状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开业整理、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运营场所、运营范围及其他严重事项发生变化的,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状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六)股东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份触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迫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状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七)股东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关联买卖的,该当恪违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租赁公司利益;
(八)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涉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九)金融租赁公司发生严重案件、风险事情或者严重违规行为的,股东该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次要股东自获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触及司法强迫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情形除外;
(十一)次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十二)次要股东该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领取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该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东义务,并明确发生严重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该当经过公司管理程序合理行使股东权益,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遏或指使金融租赁公司阻遏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其他妨碍。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管理主体在内的公司管理架构,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不断提升公司管理程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片面、谨慎、有效、独立准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与整改,防备、控制和化解风险,并加强专业子公司并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转。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目标科学完备、流程明晰规范的绩效考评机制。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领取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遵照谨慎的会计准绳,真实记录并片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该当根据《企业会计准绳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按照融资租赁或运营租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健全覆盖一切业务和全部流程的信息零碎,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零碎控制功能建设,及时、精确记录运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残缺、连续、精确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编写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经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管理信息、客户咨询赞扬渠道信息、严重事项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运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管理效果,促进合法运营和稳健350vip葡亰集团。
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价资本充足状况,建立谨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根据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透丛映潭冉⑵娴姆缦展芾硖逑,对信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名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辨认、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该当及时辨认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对租赁应收款建立以预期信誉损失为基础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时、精确进行资产质量分类。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预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预备,加强风险抵御才能。未提足预备或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健选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备和分散运营风险。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与本身业务规!⑿灾氏嗨秤Φ牧鞫苑缦展芾硖逑,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消弭流动性风险隐患。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零碎建设和外包管理等状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风险防控,确保有效辨认、评价、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加强关联买卖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买卖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
关联买卖该当按照商业准绳,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买卖的条件进行,确保买卖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经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买卖、嵌套买卖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买卖监管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严重关联买卖该当经董事会同意。
严重关联买卖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买卖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买卖。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买卖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买卖,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该当重新认定为严重关联买卖。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买卖,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与其设立的项目公司之间的买卖,不适用关联买卖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及其关联方获取的各类融资,以及出卖人为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非售后回租业务,可以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关于一致买卖协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营规则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触及境外承租人的,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其中,租赁物为飞机(含发动机)或船舶(含集装箱)且项目公司需设在境外的,准绳上该当由专业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相关业务。
触及境外投资事项的,该当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明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产生运用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350vip葡亰集团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一切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合法获得租赁物的一切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该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状况下需提早购置租赁物的,该当与本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分歧,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风险管理才能。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以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运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备可纳入设备类资产管理,其中配件、附属设备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第五十六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准绳,优化内部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担任评价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准绳上该当与担任购买和处置租赁物的部门及人员分离。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价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评价程序、评价影响要素和评价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第五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价工作人员该当具备评价专业资质。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的,该当对相关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分析论证,不得简单以内部评价结果代替本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持续提升租赁物管理才能,强化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腕,密切监测租赁物运转形状、租赁物价值波动及其对融资租赁债务的风险覆盖程度,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六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评价管理,定期评价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该当按照会计准绳要求计提减值预备。
第六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⒁滴裥灾、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六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加强对注册地所在。ㄗ灾吻、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部门或团队的权限、业务及其风险管理,进步内部审计和异常行为排查的频率。
第六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该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钡淖忌,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按实践出资比例或按商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益、履行相应义务。相关业务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监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恳求发行资本工具,并该当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合格标准。
第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和资产配置需求,可以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并依法告诉承租人。如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境外机构,该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时,该当确保租赁债务及租赁物一切权真实、残缺、洁净转移,不得签署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差额补足条款或抽屉协议。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让方,该当按照本身业务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求,可以经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原租赁应收款全额计提资本,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拨备,不得终止确认。
第六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求,可以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型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AA级信誉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该当恪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服务免费的相关规定。坚持质价相符等准绳,不得要求承租人接受不合理的咨询服务,未提供本质性服务不得向承租人免费,不得以租免费。
第七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加入标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过度分散准绳谨慎选择合作机构,防备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金融租赁公司该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名义向承租人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确:献骰褂牒献魇孪罘戏煞ü婧图喙芤。
第七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于风险防备需求,可以依法收取承租人或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方的保证金,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规范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放款时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充分尊重承租人的公平买卖权,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⒈O盏仁孪罱忻魅飞潭,并照实向承租人披露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内容和本质。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誉保险和保证保险运营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服气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资产质量管控。
第七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该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承租人知情权等各项基本权益,遵照真实性、精确性、残缺性和及时性准绳,向承租人充分披露年化综合成本等可能影响其严重决策的关键信息,严禁强迫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承租人信息等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运用粗浅易懂的言语和有利于承租人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经承租人确认后,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可回溯管理,残缺客观记录关键信息提示、承租人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依法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运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精确、残缺。
第七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恪守以下监管目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各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二)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
(三)财务杠杆倍数。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四)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五)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预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
(六)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租赁应收款损失预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七)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八)单一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九)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十)全部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十一)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十二)流动性风险监管目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目标该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三)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投资余额准绳上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20%,金融租赁公司投资本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自留部分除外。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和单一股东关联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350vip葡亰集团规划,不得开展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业务。
第七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建立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七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该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谨慎监管的要求,有权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八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求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才能,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市场准入以及调整监管目标标准的重要根据。
第八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关联买卖的风险状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降低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关联方、分歧举动人、最终受益人融资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关联方、分歧举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买卖。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转、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暂开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支出、限制股东权益、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三条 凡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第八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加入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曾经或者可能发生信誉危机,严重影响债务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该当吊销运营答应证情形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吊销其运营答应证。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违法运营、运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鹑诖涡、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状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求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八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的,该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该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该当立即中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赞同,依法向人民法院恳求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清算。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赞同,金融租赁公司或其债务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恳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该当根据进入破产程序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次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租赁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管理有严重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租赁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大股东,是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认定标准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厂商租赁业务模式,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制造合适融资租赁买卖产品的厂商、经销商及设备流转过程中的专业服务商合作,以其消费或销售的相应产品,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买卖的运营模式。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金融租赁公司在营销获客、资产评价、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各级资本与对应资本扣减项的差值。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目标、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别阐明外,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口径、并表口径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各项监管目标。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该当将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纳入法人口径统计。
第九十四条 专业子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至第八章相关监管规定,触及集中度监管目标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比照境外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境外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该当在恪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历核准的行政答应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绳上该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规范整改。具体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担任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