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柳州银行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1-12-28 14:06:00

  中国经济网350vip葡亰集团12月2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昨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玉银罚字〔2021〕5号),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柳银村镇银行”)存在违犯安全管理要求、未按规定收缴假币、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对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违犯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根据《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兴业柳银村镇银行处以人民币25000元?畹拇Ψ#欢孕艘盗逭蛞形窗垂娑ㄊ战杉俦、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兴业柳银村镇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500元?。 

  公开信息显示,兴业柳银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5%。 

  《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睿簧嫦臃缸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犯本办法规定,未精确、残缺、及时报送个人信誉信息的;(二)违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三)越权查询个人信誉数据库的;(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五)违犯异议处理规定的;(六)违犯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触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触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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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シ副景旆ǖ谑豕娑,该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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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坏北9、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犯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睿欢灾苯拥H蔚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稳嗽,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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