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触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证监会 ?2021-11-26 17:19:20

  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讯   为深化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涉、零容忍”的工作方针,构建愈加科学、规范、易懂、管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敌对度,加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理论活动落实落地,中国证监会会同沪深证券买卖所开展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层级规则、沪深买卖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将归并整合为182件,数量紧缩60%,这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30年来的初次片面整合修订。现就整合触及证监会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合并后制定规则6件、修正17件、废止4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多年350vip葡亰集团,我国资本市场初步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买卖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整套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全体来看,现行法规触及领域广泛、数量众多,上市公司监管各方面工作完成了有法可依,法制供给获得阶段性成果。随着规则数量添加和上市公司监管理论的350vip葡亰集团变化,优化规则体系、完善规则内容及精简规则数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次法规整合,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方便市场主体查找运用,助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由于证监会部门规章及以下层级规则层次较为分明,本次整合范围为上市公司监管领域规范性文件及以下层级的监管法规,证监会和沪深买卖所“一体举动”,触及规则体系多、数量大。在整合思绪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把握“搭好体系框架,避免内容大改”准绳,聚焦构建科学简明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对于理论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在整合后继续适用。在具体方法上,注重强化持续监管与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等业务领域的无机联系,注重强化证监会与沪深买卖所规则的功能互补和沪深买卖所之间市场规则的协调分歧。

  整合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次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体系化繁为简。业务分类包含信息披露、公司管理、并购重组、监管职责四大类;在层次上,证监会层面构建基础规则、监管指引、规则适意图见3个层次,买卖所层面构建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完成有效衔接。二是内容更为规范合理。在“避免实体内容大修大改”的前提下,优化上下位规则关系,尽量“找平”沪深买卖所规则的章节体例并维持两所规则内容上的合理差异,技术上合并同一事项规则、修正废止不符合理论或存在矛盾的规则,一致文字表述和格式体例。三是数量明显减少。整合后证监会规则94件,沪深买卖所规则88件,更为简明、明晰、敌对。

  本次规则整合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合并监管事项相反但分散各处的规则,并修正过时、反复、矛盾之处,构成一致、明确的专项规则。如《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数项规范性文件合并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规则》;规范境内分拆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和规范境外分拆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成绩的告诉》合并为《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成绩的告诉》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告诉》为基。伞豆赜诩写砩鲜泄咀式鸨徽加煤臀ス娴13杉ǖ母嫠摺返仁畲ゼ白式鹜、对外担保规定的相关内容,合并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分门别类整合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则。

  二是修正现行规则中与理论不相顺应、与新发布规则或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并一致规范文字表述。如删除《〈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意图见——证券期货法律适意图见第7号》中“股票被暂停上市”的表述,缘由是退市新规实施后不再有“暂停上市”阶段;“恳求豁免要约收买义务”修正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与《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保持分歧。《〈上市公司严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成绩的适意图见——证券期货法律适意图见第10号》中“拟购买资产”修正为“标的资产”,令其可适用于换股吸收合并情形,加强法规适用性。《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点意见》的行文方式由政策指点性文件调整为规范的法律文件,名称修正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第26号编报规则》)按上位法新规进行更新,征引的《证券法》第193条修正为第197条,征引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章修正为第五章,考虑到《证券法》已有规定,删除《第26号编报规则》关于定期报告范围的规定。

  三是归纳总结理论中曾经普遍认同的做法,提升构成规则。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根据新《证券法》添加股东违规买入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规定。结合后期监管理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添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产买卖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适用主体和破产重整事项,添加不得变更、豁免承诺的三种情形,包括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重组业绩承诺和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四是废止后期出台的暂时性规定、阶段性安排以及与现行规则矛盾的规则。如《2008年深化推进上市公司管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管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告诉》等阶段性工作安排的告诉文件,其具体要求已在监管理论和其他规则中予以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告诉》《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告诉》发布工夫较早,与后续出台的新规则和理论做法存在矛盾。

  五是对于修订不久或运用效果良好的部分规则,本次不修正内容,仅做编号等处理,便于市场查找运用。如《〈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严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意图见——证券期货法律适意图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经过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买完成时点认定的适意图见——证券期货法律适意图见第9号》等为近两年新修订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长说话制度实施办法》在理论中适用状况良好,对其仅重新命名编号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说话制度实施办法》,内容保持不变。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状况,进一步修正并在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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