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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担任人就《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来源:沟通交流
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讯 2019年12月6日,《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将于2020年1月6日起实施。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担任人就《办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发问。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随着非银行领取机构的快速350vip葡亰集团,缴款人出现了经过非银行领取机构缴纳税收等预算支出的需求,同时,各地开展了触及非银行领取机构参与国库经收的业务创新,这就需求出台专门制度对相关业务进行一致规范,以消弭资金风险隐患。此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也要求出台有关制度配合改革工作,在为缴款人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保障缴款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出台有利于规范非银行领取机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等参与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对打好防备化解严重金融风险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重要的便民服务措施。
二、什么是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
答:《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是指非银行领取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支出经支出库提供的网络领取服务。该服务是传统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领取服务。
三、哪些非银行领取机构可以参与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
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领取业务答应证》,恪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库业务、非银行领取机构业务各项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可以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必须的技术支持与零碎改造服务,获得互联网领取或移动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领取业务答应,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均为B类及以上,且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银行领取机构,均可参与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
四、非银行领取机构参与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有哪些业务模式?
答: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包括两种业务模式:一是非银行领取机构经过清算机构与商业银行连接,依托商业银行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领取服务;二是非银行领取机构依托清算机构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领取服务。
五、非银行领取机构APP中的“零钱”“余额”等可以用来缴税吗?
答:为确保各项资金安全、快速缴入国库,非银行领取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时,资金该当从缴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APP绑定的银行卡)扣划后直接汇划至国库账户,不能运用APP中的“零钱”“余额”等缴款。
六、非银行领取机构能参与提供退库业务吗?
答:非银行领取机构依法依规可以在相应终端界面提供退库信息展现,但不能参与提供资金退库业务。
七、现有非银行领取机构参与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的业务模式,与《办法》不分歧的怎样处理?
答:非银行领取机构参与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模式与《办法》不分歧的,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办法》规定整改到位。
八、缴款人经过非银行领取机构缴纳税款时,如何了解领取服务内容?
答: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的非银行领取机构,应在缴款人缴款时,明确提示本机构在该项业务中提供的领取服务内容,确保缴款人知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
经收领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
银发〔2019〕292号
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告诉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乡村合作银行、乡村信誉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非银行领取机构。
附件: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6日
附件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商业银行、信誉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非金融机构领取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3.650, 0.04, 1.11%)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非银行领取机构网络领取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是指非银行领取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支出经支出库提供的网络领取服务。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领取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包括两种业务模式:一是非银行领取机构经过清算机构与商业银行连接,依托商业银行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领取服务(以下简称模式一);二是非银行领取机构依托清算机构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领取服务(以下简称模式二)。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领取机构,是指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领取业务答应证》的境内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清算机构,是指具备合法清算资质,且已加入国库信息处理零碎(TIPS)的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经过TIPS经收预算支出的商业银行和信誉社。
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加入TIPS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银行领取机构,可参与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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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预算支出逐笔经收缴入国库过程中,非银行领取机构参与提供的网络领取服务。
第二章 服务合作协议的普通规定
第五条 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模式一中,非银行领取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应签署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合作协议;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模式二中,非银行领取机构和清算机构应签署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合作协议。
第六条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合作协议该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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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还该当明确和细化本办法有关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的其他具体要求。
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失效。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的,各方该当就变更部分签署补充协议或签署新协议。
第七条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该当在业务开展10个工作日前完成协议签署,并于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 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该当自补充协议或新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终止的,除按本条第二款要求进行备案外,各方还该当提早一个月分别书面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不得将该项服务经过委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机构或单位。
第三章 服务行为管理
第九条 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的非银行领取机构,在缴款人缴款时,该当向缴款人明确提示本机构在缴款过程中提供的领取服务内容。
第十条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该当提供该项服务必须且符合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零碎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并制定突发事情应急预案,保障资金安全和服务的连续性。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因零碎维护、零碎晋级等缘由影响服务提供,需求暂停或变更业务处理工夫的,责任方该当提早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征收机关报告,并经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因零碎毛病等突发状况影响服务的,该当尽快处理毛病,并立即将具体状况同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该当坚持最小且必要准绳采集、运用、存储和传输与该项业务有关的信息,运用涉税信息应依法且遵照保密准绳。
非银行领取机构该当告知缴款人所采集信息的运用目的和范围,采集的必要信息包括缴款人名称和缴款金额。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不得将已采集信息用于该项服务之外的其他业务,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缴款人信息及资金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中,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该当按照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要求,与TIPS完成逐笔信息交互,信息交互内容该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报文内容要求。
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模式一中,商业银行该当对传送给非银行领取机构的缴款人缴款信息进行过滤,确保非银行领取机构采集信息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模式二中,清算机构该当对传送给非银行领取机构的缴款人缴款信息进行过滤,确保非银行领取机构采集信息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
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中,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该当保障传递到TIPS的缴款信息残缺,精确反映缴款人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 非银行领取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时,资金该当从缴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扣划。
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模式一中,商业银行担任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资金从缴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扣划后,由商业银行直接划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有关账户,并根据TIPS对账报文严厉执行缴库操作。
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模式二中,清算机构担任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资金从缴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直接扣划至清算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收纳预算支出资金的清算账户,等待缴库;待TIPS对账结束后,清算机构根据TIPS对账场次,参照对账文件,将清算账户内的待划转国库资金执行缴库操作。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应按照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定,履行资金划缴和对账等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在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中,非银行领取机构不得参与资金核算与存放。
清算机构不得运用本办法第十三条限定的清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核算资金,不得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商业银行不得运用本办法第十三条限定的“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有关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核算资金,不得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不得延解、占压或挪用该当入库的资金。
第十五条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以TIPS银行端缴款处理成功的信息作为资金缴款业务成功的独一电子标准。
第十六条 资金入库后需求退库的,按照国库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非银行领取机构不得办理退库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各方发生严重风险事情的,该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 非银行领取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该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指点、培训和监督检查。
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的,该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点、培训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的,其业务属于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的一部分,相关业务处理必须符合国库经收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指点、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非银行领取机构提供国库经收领取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该当及时提示其限时纠正;对纠正有效的,该当将状况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中止与非银行领取机构的国库资金经收领取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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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督促非银行领取机构依法合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对非银行领取机构违法违规提供服务的状况,有权责令其限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督促清算机构依法合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对清算机构提供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清算机构限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止清算机构在TIPS中的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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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非银行领取机构与商业银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经收领取服务的行为违法违规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和风险程度,有权要求清算机构暂停或中止与相关非银行领取机构的对应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督促商业银行依法合规提供国库经收领取服务,对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商业银行限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措施暂停或中止相关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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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银行领取机构与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已经过其他方式逐笔提供国库资金经收领取服务的,该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