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一女子建行卡在境外被盗刷10万元 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来源: 新浪财经 ?2020-08-10 10:46:29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家住呼和浩特市的郭某在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存取款短信告诉业务。2019年4月12日凌晨,郭某被建设银行的短信告诉声所吵醒,显示其持有的银行卡在境外取款、消费,其中ATM机上分三次取现9883.57元并支出手续费134.84元。分两次跨行消费共计98798.72元,共计支出108817.13元,卡内仅剩两千块钱左右。上述款项买卖发生后,郭某即于当日拨打建设银行官方客服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95533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2019年4月15日办理了永世挂失业务。由于在2019年4月12日前后并无出出境记录,郭某要求建行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对此,建行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辩称,单方按照郭某的恳求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在单方建立合同关系时,按照郭某自愿恳求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境外买卖以及银联买卖的渠道,郭某按照协议商定该当妥善处理该储蓄卡,并将该卡密码妥善保管,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行丽苑支行是按照郭某授意的买卖方式及买卖渠道完成其帐户管理及合同义务。此外,经过郭某的银行卡客户买卖明细清单反映,郭某在运用过程中,均是经过网上银行等进行买卖,且在其买卖清单中反应其在境外买卖多笔金额。结合储蓄卡的运用现状和买卖明细清单,即便郭某人在国内,也可以完成境外买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为,该案单方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建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有义务建立、高效的计算机处理零碎,提供安全的买卖场所,对于网上银行、POS机等途径的消费,由于其具有需务实名制身份认证或银行卡实物的特点,故银行应负有谨慎的留意义务,以保证款项领取的正确性。

  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的一切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享有依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务。本案中伪卡买卖发生在境外,而当时郭某身在呼和浩特市并持有涉案借记卡,由此可见是别人持伪卡在境外进行消费,形成郭某借记卡内108817.13元被盗刷的理想,故郭某根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债务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银行以为郭某尽到妥善保管涉案借记卡密码的义务,但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郭某有用卡不当或泄露密码等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建行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于判决失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郭某银行存款108817.13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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