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益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进步动产和权益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担任人就《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一、《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能否还适用?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纳入一致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益担保,由当事人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一致登记公示零碎(以下简称一致登记零碎)自主办理登记。
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一致登记零碎的登记范围等规定已不再适用,为配套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制度的实施,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与查询活动,人民银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出台《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益担保登记和查询规则,规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致登记零碎运转。
二、《办法》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一是拓展了一致登记零碎的登记范围。《办法》将《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的动产和权益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扫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益担保业务,都纳入一致登记零碎的登记范围。具体包括消费设备、原材料等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等典型动产和权益担保业务,融资租赁、保理、一切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买卖,以及除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债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特殊动产和权益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业务。
二是突出了登记公示理念。《办法》明确当事人经过一致登记零碎自主办理登记,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该当可以合理辨认担保财产,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残缺性和合法性担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本质审查。动产和权益担保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担保权益,而非行政管理,经过登记公示,使市场主体便捷了解担保人名下一切动产上的担保权益状况,进步担保权益透明度,加强担保权人权益完成的确定性。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职责。根据《决定》要求,《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本质审查。
四是完善了一致登记零碎操作规范。《办法》进一步添加了当事人登记的提示性条款,优化了展期登记操作流程,从而促进当事人规范登记操作,进步登记公示效率。
三、《办法》修订的次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办法》修订次要触及八个方面:
一是修正法律根据,将《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作为《办法》制定根据。
二是明确登记范围,根据《决定》有关工作要求,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纳入一致登记的范围,同时删除原办法中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条款、其他动产和权益担保登记参照条款。
三是明确登记机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本质审查。
四是删除优先顺位条款,鉴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曾经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优先顺位条款进行删除。
五是添加当事人登记的提示条款,添加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应达到合理辨认担保财产的要求,添加因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可以合理辨认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益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等。
六是修正担保人或担保权人为单位的登记编码信息,并取消展期登记只能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办理的限制。
七是对登记内容进行完善,商定登记内容添加“担保范围”及“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并明确最高额担保中应将最高债务额作为必要登记事项。
八是细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该当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四、《办法》出台后,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益担保登记和查询业务将有哪些变化?
一是进步登记和查询效率。一致登记零碎提供动产和权益担保登记和查询的“一站式服务”,纳入一致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都由当事人经过一致登记零碎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需登记机构审核,即时失效。当事人只需输入担保人名称即可一键查询,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一切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益担保状况。
二是提升担保公示效率。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本质性审查,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可以明显延长动产和权益担保登记的工夫,协助担保权人在担保设立后及时完成登记,获得公示效能。同时,担保权人为了保障本身权益,在登记时有动力和志愿片面精确地填写担保财产信息,从而有效公示担保信息,降低融资风险。
五、《办法》明确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本质审查,登记内容真实性怎样保证?假如出现错误或虚伪登记信息怎样办?
《办法》中已明确,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益担保融资业务时,该当严厉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一致登记零碎中照实登记,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残缺性和合法性担任。从动产担保登记多年理论来看,办理登记的主体为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为了片面保障本身权益,普通都会片面正确公示本人的担保权益。并且,在司法审讯理论中,市场主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残缺性和合法性担任,登记机构不做本质审查也已得到司法判决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真实性也进行了规定,明确假如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法院将不支持其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权人在开展动产担保登记业务时,该当确保担保财产及登记的真实性。
同时,《办法》中也明确,假如一致登记零碎中出现错误或虚伪登记,当事人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变更登记或登记登记,担保权人不赞同变更或登记的,担保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致登记零碎中自主办理异议登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根据失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相关登记。另外,一致登记零碎的用户均经过身份验证,假如因虚伪登记形成损害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协助司法部门确定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身份。
六、《办法》未将一切动产和权益担保类型纳入一致登记零碎的登记范围,缘由是什么?对于未在登记范围中详细列举的动产融资业务,能否可以办理登记?
《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严厉根据《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制定,对登记范围的规定与《决定》规定的纳入动产和权益担保一致登记的范围保持分歧。
根据《决定》内容,《办法》第二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一致登记零碎登记范围,对于未纳入第二条规定的六类典型的动产和权益担保业务之外的,同时又不属于扫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益担保业务,无特殊法规定的,均可适用《办法》,纳入一致登记的范围。同时我们也将从登记零碎设计方面进一步完善,为市场主体办理其他动产和权益担保登记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