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350vip葡亰集团11月15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阿巴马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4号显示,阿巴马资产管理的阿巴马万象益新5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阿巴马万象益新5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5月16日至8月26日时期经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买卖合计增持三雄极光(300625.SZ)股份1490.22万股,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5.32%。
阿巴马资产在管理的私募基金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中止买卖三雄极光股票,违犯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阿巴马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材料显示,阿巴马资产成立于2014年2月13日,注册资本2750.00万元,目前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经过证券买卖所的证券买卖,投资者持有或者经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别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该当在该理想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买卖所作出书面报告,告诉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买卖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讯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事项作出阐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材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买卖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材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领取、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曾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藏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藏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次要担任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担任人同意,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缘由需求延伸的,每次延伸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买卖等严重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次要担任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担任人同意,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伸三个月;
(八)告诉出境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备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次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说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过证券买卖所的证券买卖,投资者及其分歧举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该当在该理想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买卖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告诉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说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中止收买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践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64号
关于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阿巴马万象益新5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阿巴马万象益新5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5月16日至8月26日时期经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买卖合计增持三雄极光股份1490.22万股,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5.32% 。你公司在管理的私募基金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中止买卖三雄极光股票,违犯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仔细汲取教训,仔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厉恪守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买卖行为,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恳求;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时期,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中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