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350vip葡亰集团11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关于对孙从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1号)。
经查,孙从程作为青岛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农商行”,002958.SZ)时任监事,女儿孙宜甲于2022年4月14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0股,于2022年6月27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股;父亲孙思平于2022年9月6日卖出青农商行股票160,000股。上述行为违犯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买卖。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孙从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孙从程该当深入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厉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同意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买卖场所买卖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一切,公司董事会该当发出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别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本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灾と⑿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买卖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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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段实笔氯撕陀氡坏鞑槭虑橛泄氐牡ノ缓透鋈,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事项作出阐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ㄋ模┎樵、复制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材料;
。ㄎ澹┎樵、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买卖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材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檠笔氯撕陀氡坏鞑槭虑橛泄氐牡ノ缓透鋈说淖式鹫嘶、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领取、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曾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藏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藏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次要担任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担任人同意,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缘由需求延伸的,每次延伸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ㄆ撸┰诘鞑椴僮葜と谐、内幕买卖等严重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次要担任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担任人同意,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伸三个月;
。ò耍└嫠叱鼍吵鼍彻芾砘匾婪ㄗ柚股嫦游シㄈ嗽、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备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次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说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孙从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1号
孙从程:
经查,你作为青岛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农商行”)时任监事,女儿孙宜甲于2022年4月14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0股,于2022年6月27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股;父亲孙思平于2022年9月6日卖出青农商行股票160,000股。上述行为违犯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买卖。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该当深入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厉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于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告相关状况。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恳求,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时期,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中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