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地方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管理、运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总则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金融主业的350vip葡亰集团定位和总体要求。在机构管理方面,次要规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在公司管理方面,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关联买卖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在运营规则方面,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并对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在风险管理方面,对风险控制、风险处置、内内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严重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并对行政强迫措施和处罚作了准绳性规定。附则明确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参照适用《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着力推进专业养老金融机构持续健康350vip葡亰集团,不断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各监管局,安全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1月25日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运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次要运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第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走专业化350vip葡亰集团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方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恳求运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350vip葡亰集团,长期健康保险,不测损伤保险;
(二)商业养老金;
(三)养老基金管理;
(四)保险资金运用;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该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运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业务的,该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规定。同时运营本办法第七条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运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加强资本管理,确保其资本程度可以有效满足各项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目标动态监控和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根据资本程度和业务350vip葡亰集团规划,谨慎、合理地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计划。主业突出、管理规范的养老保险公司开业后可恳求设立省级和省级以下分支机构。
养老保险公司运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三章 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晰、制衡监督有效的公司管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运作,业务规范运转。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保险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关于运营宗旨和范围中明确业务定位和长期350vip葡亰集团战略。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践控制人该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经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益,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干涉养老保险公司运营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次要股东该当积极履行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等尽责类承诺,维护公司稳健运营。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该当坚守公司350vip葡亰集团定位,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长期性、稳健性特点,制定符合实践的350vip葡亰集团目标、运营战略及相关保障措施,并推进建立相顺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350vip葡亰集团规划、运营预算、考核目标等时,该当关注相关事项能否符合公司350vip葡亰集团定位,董事该当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董事会该当关注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之间风险隔离机制的有效性,每年专题审议相关事项。养老保险公司该当留存记录备查。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严重投资、严重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严重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该当由2/3以上董事表决经过。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该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1/3。
存在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该当达到1/2。控股股东为保险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可不受本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独立董事该当独立于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维护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对公司运作和投资决策等严重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判别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该当及时告知董事会,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监事会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当具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历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相应的任职条件和经历,正式任职前该当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任职资历审核。其中,拟任职人员具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从业经历或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从业经历的,可视同具有相当的养老保险从业经历。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恪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保险公司关联买卖的相关规定,制定关联买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评价审查机制,不得经过关联买卖进行利益保送或监管套利,防备关联方经过关联买卖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严厉控制以下买卖行为:
(一)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类型业务之间发生买卖;
(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买卖;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质重于方式和穿透监管准绳认定的关联买卖行为。
对上述买卖行为,养老保险公司该当留存决策文件和买卖记录备查,并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买卖监管规定进行辨认和审查,买卖金额达到严重关联买卖金额标准的,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进步其职业道德和专业才能,支持员工参与公司管理,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犯职业道德准绳的行为依法依规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运营规则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次要运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业务,该当根据监管规定以及运营管理和风险管控等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加强资金管理,完成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该当遵照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准绳,防备资金运用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合理设定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组织架构和决策程序,确保不同类型业务的投资活动在获得信息、实施决策等方面享有公平机会。对于不同类型业务资金投资于同一项资产的,养老保险公司该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与投资公平性相关的决策根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根据各类业务规定建立资产托管机制,由符合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不同类型业务特点,建立与业务350vip葡亰集团相顺应的高效、波动的信息管理零碎,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养老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展业务的,该当自行建设客户信息管理零碎,搜集、存储并管理必要的客户信息,未经客户赞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职能交由第三方平台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需求,依法合规地委托资质良好的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资金汇划、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和信息技术零碎开发维护等业务。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承担的最终管理责任不因委托或外包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状况,误导、诈骗客户;
(二)违规泄露客户身份、资金账户等个人信息;
(三)将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混同管理;
(四)利用养老保险公司或者职务之便为其他机构和个人谋取不合理利益;
(五)侵占、挪用保险资金或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金;
(六)违规开展关联买卖、进行利益保送;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保险业务的,该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运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可直接设立省级以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运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业务,该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计提相应的责任预备金,并进行偿付才能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业务与养老社区、长期护理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方式。
第三节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恳求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历,该当事前获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赞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等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公司管理良好,运营稳。诓靠刂坪头缦崭衾胫贫冉∪
(三)近3年内没有遭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严重行政处罚;
(四)没有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时期,或者因存在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调查;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依法履行受托义务,谨慎稳健投资运作,不得违犯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管理的其他资产为基金委托人、受益人或相关管理人谋取不合理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担任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互相兼任。除总经理外,担任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运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运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该当谨慎、充分地评价因业务资历被中止或终止,对相关业务运营及公司全体运营可能形成的不利影响,并制定预案。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该当充分考量运营目标、风险管理程度及业务类型等要素,审核同意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并监督实施,并对公司风险管理承担最终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建立健全片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互相衔接、互相制衡、协调运转的风险管理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组织架构。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健全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转机制,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满足业务运营要求的制度和信息零碎,有效辨认、评价、计量、监测、报告和处置各类风险。
养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人员,该当符合业务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的相关专业要求,具备相应领域的从业经验以及必要的履职才能和职业操守。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买卖对手)的余额占比该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对每季度末投资集中度目标进行监测,包括:
(一)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上季度末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资金总资产合计的百分比;
(二)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买卖对手)的余额,占上季度末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资金总资产合计的百分比。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根据风险管理政策,针对各类严重风险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次要包括风险处置目标,相关管理及业务流程,需求的条件和资源,所采取措施及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覆盖一切类型业务的内部审计体系,有效开展日常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业务的第三方审计频次不得低于每3年1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评价和评级,并根据结果对养老保险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材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实践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实践控制人该当及时、真实、精确、残缺地报送或提供信息、材料。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该当遵照真实、精确、残缺、及时、有效准绳,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述和严重遗漏。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发生以下可能影响运营波动的状况,该当于1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提交应对措施:
(一)保险资金蒙受或有较大可能蒙受严重损失的;
(二)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蒙受或有较大可能蒙受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严重名誉风险事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在的;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该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投资集中度目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价或者出具法律意见,养老保险公司该当配合专业机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违犯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建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延续业务资历:
(一)公司管理不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的;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的;
(三)投资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
(四)其他不符合谨慎运营要求或出现运营风险的情形。
第五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犯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清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该当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第五十三条 养老金管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担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