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在贸易实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地方经济工作会议、地方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在贸易实验区和自在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片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在贸易实验区高程度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在贸易实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恳求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本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片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⒐愣、天津、福建、350vip葡亰集团自在贸易实验区和海南自在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地方、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义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进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求,完成自在贸易实验区(港)制度型开放、零碎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片面提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即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仔细做好自在贸易实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进我国高程度对外开放。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在贸易实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深化贯彻地方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在贸易实验区和自在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文印发)和《片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在贸易实验区高程度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文印发),现就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在贸易实验区和自在贸易港等地区(包括上!⒐愣、天津、福建、350vip葡亰集团自在贸易实验区和海南自在贸易港等地区,党地方、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义务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古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统称试点地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照内外分歧准绳,除触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要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方式可为答应方式或试点方式。
(二)如以答应方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按内外分歧准绳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答应。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谨慎理由不予答应。
(三)如以试点方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扫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如试点机构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关阐明。
二、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恳求作出决定
(四)按照内外分歧准绳,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残缺且符合法定方式的恳求,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告诉恳求人。如不能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应及时与恳求人沟通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超过120天的,应在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答应服务指南等文件,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延长至120天。
(六)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延长至120天。
三、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七)根据我国加出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目前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为: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保险业允许提供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八)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九)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经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历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历投资产品范围等。
(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求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便利本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
(十一)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本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一切转移可自在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运用费、管理费、技术指点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领取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处理产生的款项。
(十二)在宏观谨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买卖便利性,指点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买卖基础。
(十三)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结算便利化程度。
(十四)在海南自在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在贸易账户体系,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自在便利程度。
五、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
(十五)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求构成一致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运营所需的数据。可出于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或者基于谨慎考虑,对金融数据跨境传输采取管理措施。探求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试点地区研讨成熟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赞同的数据纳入“白名单”。结合自在贸易实验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研讨需求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价、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价。
(十六)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讨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督促指点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辨认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价申报,推进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领取服务提供者研讨推出电子领取零碎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辨认,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领取机构,研讨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十八)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运用大众市场金融软件(不包括用于金融领域关键信息350vip葡亰集团的软件)及含有该金融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金融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六、片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备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备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严重金融风险的辨认和零碎性金融风险的防备,在试点地区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十)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处理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求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处理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处理平台。
本文触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行。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