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义农商行旗下银行领5张罚单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9-11-01 11:34:40

  中国经济网350vip葡亰集团11月1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黔东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8、9、10、11、12号)显示,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隆兴安村镇银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的行为,形成较大风险隐患,其中:

  1.当事人严超在担任副行长(掌管工作)时期,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发放借名贷款、贷款“三查”流于方式、抵押权证管理不到位等成绩;

  2.当事人朱凤阳在担任业务350vip葡亰集团部总经理时期,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发放借名贷款、贷款“三查”流于方式等成绩;

  3.当事人冯琢在担任客户经理时期,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贷款“三查”流于方式、抵押权证管理不到位等成绩;

  4.当事人李晓兰在担任客户经理时期,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贷款“三查”流于方式、抵押权证管理不到位等成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东北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分别作出对晴隆兴安村镇银行?钊嗣癖20万元、取消当事人严超高管任职资历三年并处?钊嗣癖9万元、对当事人朱凤阳警告并处?钊嗣癖5万元、对当事人冯琢和李晓兰警告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晴隆兴安村镇银行成立于2017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唐超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晴隆兴安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贵州兴义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贵州兴义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贵州安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75%。当事人严超为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董事、第七大股东,持股比例2.5%,李晓兰为第九大股东,持股比例1.5%,朱凤阳为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睿磺榻谔乇鹧现鼗蛘哂馄诓桓恼,可以责令开业整理或者吊销其运营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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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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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苯拥H蔚亩、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禁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犯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禁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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