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正《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告诉

来源: 深圳证券买卖所 ?2019-05-05 10:34:04

深证上〔2019〕2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夯实制度基。嵘鲜泄竟芾沓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波动350vip葡亰集团,经本所理事会审议经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所对《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具体如下:

一、《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各添加一条,分别作为第3.1.13条和第3.1.18条:“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上市规则》第8.2.1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2.1条修正为:“上市公司该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告诉。股东大会告诉中该当列明会议召开的工夫、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残缺地披露一切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该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别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该当设置会。韵殖』嵋榉绞秸倏。现场会议工夫、地点的选择该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告诉发出后,无合理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该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买卖日之前发布告诉并阐明具体缘由。

“上市公司该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经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上市规则》第11.8.4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8.5条分别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获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缘由持有股份的,该当在一年内消弭该情形,在消弭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告诉

附件:1.关于修正《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告诉(英文)

    2.《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3.《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深圳证券买卖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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