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农商行3宗违法遭罚90万 贷款资金转存票据保证金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1-04-20 17:57:22

  中国经济网350vip葡亰集团4月2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2号、3号)显示,江苏滨海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票据业务未实行名单制管理、票据业务风险考核目标设置不片面、贷款资金转存票据保证金3宗违法违规理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钊嗣癖90万元。 

  许兵对江苏滨海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票据业务未实行名单制管理、票据业务风险考核目标设置不片面负次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警告,?钊嗣癖5万元。 

  钮新星对江苏滨海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转存票据保证金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许兵任职资历的批复》及《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许兵等6人任职资历的批复》显示,2019年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核准许兵江苏滨海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董事任职资历。 

  材料显示,江苏滨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滨海县信誉合作联社基础上,于2012年11月26日挂牌成立。该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盐城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丰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7.92137%。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睿磺榻谔乇鹧现鼗蛘哂馄诓桓恼,可以责令开业整理或者吊销其运营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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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鹆钜幸到鹑诨苟灾苯拥H蔚亩、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ǘ┮幸到鹑诨沟男形胁还钩煞缸锏,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睿 

 。ㄈ┤∠苯拥H蔚亩、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禁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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