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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讯 央行、外汇局近日发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触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阐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仔细履行职责,严厉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践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公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公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领取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支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支出;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互相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领取或结汇领取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支出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支出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互相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运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阐明文件等所列内容分歧。留存境内运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内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方式跨境收付及运用。
六、境外机构可经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历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买卖准绳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领取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零碎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零碎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告诉》(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告诉和《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虚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买卖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告诉》(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精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告诉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告诉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告诉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告诉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担任解释。
十三、本告诉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告诉》(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告诉》(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