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 ?2023-09-16 00:19:03

为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支持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领取工具实施重组,证监会在总结后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定向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可以为买卖单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进步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2018年11月,证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重组试点。从试点状况看,定向可转债重组业务颠簸有序,促进了上市公司产业整合与质量提升。试点开展至今,证监会共答应24家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40只,发行规模215.31亿元;其中,作为领取工具的24只、买卖金额92.86亿元,作为融资工具的16只、融资金额122.45亿元。

为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制度安排,证监会起草了《规则》。《规则》共17条,次要内容包括:一是以征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符合《上市公司严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是按照“异样状况同等处理”的准绳,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就作为领取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作为领取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在转让、转股等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四是明确在认定能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领取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买卖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领取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领取。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状况,进一步修正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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