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文规范券商信誉风险管理

来源: 本站原创 ?2019-07-16 11: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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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摄

  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信誉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指点证券公司建立完善信誉风险管理体系和信誉风险控制流程,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信誉风险事情的防备与应对。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须建立授信授权审批机制,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建立违约处置流程。

       证券公司信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信誉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目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片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誉风险管理。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誉风险指因融资方、买卖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商定购回式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

  (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誉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

  (三)债券投资买卖(包括债券现券买卖、债券回购买卖、债券远期买卖、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买卖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四)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

  (五)其他触及信誉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信誉风险管理应遵照“片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准绳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片面性准绳:证券公司信誉风险管理应片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一切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内部制衡准绳: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备利益冲突;

  (三)全流程风控准绳:证券公司应对信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谨慎判别,对业务信誉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辨认、评价、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运营。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将一切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誉风险管理体系,完成信誉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 按照片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本身350vip葡亰集团战略相顺应的信誉风险管理体系。信誉风险管理体系该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零碎、量化的风险目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第二章 信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誉风险管理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信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信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担任审议同意涵盖信誉风险的公司风险偏好、容忍度等风险管理严重事项,持续关注信誉风险状况。

  第九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应承担信誉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担任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信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状况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承担信誉风险管理的次要责任,担任确定信誉风险管理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信誉风险管理工作;确保信誉风险偏好和容忍度等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零碎或采取相应手腕,支持信誉风险的辨认、评价、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充分了解风险程度及其管理状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担任片面风险管理工作,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信誉风险程度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该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信誉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进信誉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价、报告公司全体信誉风险状况,并为业务决策提供信誉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点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信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是业务执行机构,也是信誉风险管理的一线主体,担任其运营领域的信誉风险管理执行工作,对业务风险进行辨认、评价、监控和应对,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授权范围内。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将信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信誉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成绩的,应督促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

  第三章 信誉风险辨认、评价和控制

  第十五条 在开展触及信誉风险的新业务前,证券公司应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评价,对现有信誉风险管理措施、操作流程进行同步配套调整,确保管控体系的完备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对于触及信誉风险的业务,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设置合理的准入要求,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于融资类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需求、实践状况和相关监管制度,对融资方、买卖对手和标的证券设置准入要求;

  (二)对于债券投资买卖,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需求,对作为投资标的或担保品的债券,设置针对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的内部评级或内部评级准入要求,对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买卖的买卖对手建立准入管理规则;

  (三)对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以及创设信誉保护工具,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需求、实践状况和相关监管制度,对项目设置准入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融资类业务,证券公司应对跨部门或跨主体的同一业务制定绝对分歧的风险管理流程和标准,并遵照“了解你的客户”准绳制定同一客户的认定标准,对同一客户的融资类业务进行汇总和监控。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该当建立健全尽职调查机制。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内部实践状况及管理需求确定尽职调查覆盖的业务范围。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证券公司该当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明确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材料。尽职调查报告该当照实反映相关项目的全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述或严重遗漏;

  (二)证券公司该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留存尽职调查材料或档案。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该当根据业务虚际需求,对可量化的信誉风险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评级等风险要素)进行计量和评价,证券公司应充分看法到所选方法和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腕进行补充。证券公司应对信誉风险计量模型进行建设、验证和维护,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证券公司可根据本身管理需求将信誉风险计量结果运用于准入管理、限额管理、风险报告、风险预警等方面。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该当建立健全内部评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可根据内部实践状况及管理需求确定内部评级管理制度覆盖的业务范围。内部评级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体系应可以有效辨认信誉风险,具备风险区分才能;

  (二)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评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评级操作流程,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

  (三)证券公司该当建立与本身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目标体系相顺应的内部评级管理工具、方法和标准;

  (四)证券公司该当正确搜集和运用评级信息,对搜集的材料信息进行评价和归档,以保证其及时性、精确性、残缺性;

  (五)业务存续期内,证券公司应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内部评级更新,持续关注相关主体信誉变化。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该当根据片面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常态化的信誉风险压力测试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变化和风险程度状况,在压力测试中充分考虑信誉风险要素。

  (一)证券公司应根据管理需求,合理确定信誉风险压力测试的适用业务范围、风险要素、数量模型和情形假设等要素;

  (二)证券公司应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形下信誉风险敞口暴露。证券公司该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反映的风险状况,结合本身风险承受才能,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实施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授信管理机制。证券公司应经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信誉风险和信誉需求等要素,结合证券公司本身的风险承受才能,核定客户授信要素,并经过对客户授信运用状况监控管理来集中、一致控制客户信誉风险暴露。

  (一)证券公司应根据本身业务量大小、管理程度和风险程度等要素,明确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并明确各类授信业务的授权审批机制。证券公司应建立授信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各审批层级以及各级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各级审批人员应在证券公司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授信工作,仔细履行职责,严禁越权从事运营活动,经过制度、流程、零碎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活动遭到制衡和监督;

  (二)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经过授信限额控制信誉风险暴露和程度,并运用担保品、集中度管理、净额结算、保证和信誉衍生工具等方式缓释与控制信誉风险;

  (三)证券公司应根据本身风险承受才能,建立集中度管理机制。对于融资类业务,证券公司应针对担保品设置集中度目标,并针对同一客户融资规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目标。

  第二十三条 对本指引适用范围内的业务,证券公司应明确各类业务的合同管理要求,并经过对合同层面的信誉风险相关条款设计,防备客户违约风险。

  第四章 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誉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

  (一)证券公司应经过设置并监测各类信誉风险目标,动态、持续地监控信誉风险状况、管理程度及效果;

  (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存续期业务后续管理和跟踪机制,并明确业务覆盖范围和管理方式。证券公司对存续期业务的管理可采用实地调查、客户访谈、查阅核对、舆情监控等多种方式,以便及时掌握业务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证券公司应明确信誉风险报告的种类、路线、内容、格式和频率。各报告主体该当根据报告制度规定,及时、精确、真实地提交信誉风险报告。证券公司应建立严重信誉风险事情报告机制,规范严重信誉风险事情报告流程,当发生严重信誉风险时,及时掌握严重风险信息,并启动应对处理程序;

  (四)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等的要求报送与信誉风险有关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该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目标体系相顺应的信息技术零碎,可完成对同一业务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内部管理建立舆情监控机制,确定舆情监控的业务范围和对象。证券公司应建立具备舆情监控功能的信息零碎或其他合理有效手腕,加强业务存续时期的舆情管理。

  第五章 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该当根据各类业务特点,建立风险资产违约处置管理流程。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违约事项的具体状况,经过担保品追加、担保品变现、提早了结合约、诉讼追偿等多种方式,及时处置、处理和化解信誉风险。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对资产风险形状精确评价,按照风险程度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会计准绳计提损失。对于曾经发生或者预期将发生违约形成自有资金损失的各类资产,证券公司应根据实践状况指定专人牵头处理违约处置事宜,及时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做好违约处置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承担持续督导和存续期管理职能、在经纪业务中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债券质押式回购担保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践状况及内部管理需求,参考本指引,确定具体的运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行业信誉风险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构成最佳理论,开展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担任解释。本指引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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