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vip葡亰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网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四单位相关部门担任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发问。
一、请引见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指点思想
答: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转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350vip葡亰集团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价流程,对于维护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350vip葡亰集团具有重要意义。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假如该股票已质押给别人,为保障案件债务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完成质押债务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务,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与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质权人无法按照协议自行对质押股票进行变价,也容易使其错失商业良机,不利于质权人完成其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好心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好心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绪。
因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触及协助机关冻结零碎的改造,《好心文明执行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即与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法律、技术等部门就新型冻结方式的技术完成路径进行反复研讨,并最终确定了《意见》规定的方案。同时,虽然《意见》仅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但为避免在理论中人民法院与其他冻结质押股票的有权机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冻结质押股票的次要部门进行会商,并以联合会签的方式印发该《意见》。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以人民为中心的350vip葡亰集团思想,发挥审讯执行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350vip葡亰集团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强化好心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是依托国家强迫力完成胜诉裁判的重要手腕,对各方当事人影响严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该当坚持比例准绳,避免过度执行。在执行质押股票完成债务人债务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降低对债务人、质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350vip葡亰集团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是服务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350vip葡亰集团。在《意见》出台过程中,一方面,我们着力处理质押股票冻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成绩,为保障股票质押权益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质押市场化运转规则和有关行政监管规则。《意见》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质权人处置变价股票时依然要恪守证券买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三是坚持成绩导向。针对目前理论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残缺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成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案,着力处理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成绩,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不断加强证券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四是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执行程序也不例外。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完成质押债务;另一方面,质权人也该当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变价,防止质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案件债务人合法权益,这是公正司法在执行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二、《意见》与《好心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有关质押股票冻结规定的关系是什么
答:刚才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好心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绪。《意见》则是对《好心文明执行意见》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好心文明执行意见》的基础上,《意见》就如何冻结质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精确披露股票被冻结状况、质权人如何恳求自行变价等成绩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理论中人民法院和协助机关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意见》过程中,也要留意以下成绩:
一是,《好心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该当提早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意见》对此没有强调,而是在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时冻结债务人的资金账户。如此规定次要是基于两点考虑:1.冻结资金账户的目的是防止股票变价款进入资金账户后被恶意转移。但按照《意见》确定的新型冻结方式技术完成路径,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后,并非一切的质权人都会恳求自行变价股票,冻结质押股票时提早冻结资金账户,不只必要性不足,而且也会徒增执行成本。2.对于理论中存在的,甲法院在先冻结了质押股票但未冻结资金账户或者轮候冻结资金账户,乙法院在先冻结了资金账户但未冻结或者轮候冻结质押股票,股票变价款进入资金账户后应该如何处理的成绩,我们以为,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并考虑到资金账户的特殊性,在这种状况下,冻结质押股票的效能该当及于进入资金账户的股票变价款,甲法院对变价款为在先冻结,相关法院可以依此进行处理。当然,为尽可能减少争议,执行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尤其是经过证券公司协助冻结质押股票时,可以一并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
二是,《好心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就冻结质押股票产生争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协调处理。按照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会商,最终以部门联合会签的方式出台《意见》,并在《意见》第十二条中明确了争议处理机制。
三是,《好心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零碎改造完成前曾经完成的冻结不适用新型冻结方式。对此,《意见》从技术完成和理论需求考量,在第一条、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为,对质押股票进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意见》,但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的,或者对在本意见实施前曾经办理的正式冻结进行续冻的,依当事人或者质权人恳求,可以按照本意见办理。
三、我们留意到,《意见》第三条规定协助机关受理人民法院的冻结要求后,需求在零碎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请问,此处的“标记”和“冻结”是什么关系?股票被标记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能
答:《意见》之所以区分“标记”和“冻结”,次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刚才提到,在传统冻结方式下,为保障案件债务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普通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这不只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而且在上市公司将这一状况进行披露后还会引发市场恐慌。为此,《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只需按照冻结非质押股票的计算方式在协助执行告诉书中载明需求冻结的股票数量即可。股票冻结后,恣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机关即在零碎中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形状,并可以经过邮寄、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电话等方式及时告诉人民法院,直至满足人民法院需求冻结的数量为止。另一方面,为防止债务人与质权人恶意串通,私自转让股票规避执行,人民法院也需求对质押股票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由协助机关在零碎中对这些股票进行标记。这不只可以防止债务人、质权人恣意处置股票,而且上市公司在披露冻结状况时,也可以片面、精确的描述质押股票的冻结现状,给市场主体愈加明晰、精确的预期。综上,关于“标记”和“冻结”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冻结”是目的,“标记”是完成冻结这一目的的手腕。
关于“标记”的效能,《意见》第三、六、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质权人可以恳求自行变价,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其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对已被标记的股票进行冻结的,协助机关按照轮候冻结办理。三是,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标记的股票进行强迫变价,目的是防止理论中质权人既不恳求自行变价也不解除对股票的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进、损害案件债务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出现。
四、《意见》规定质权人可以自行变价股票的次要缘由和目的是什么
答:之所以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完成质押债务,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票行情是不断波动的,法院将其冻结后,假如质权人不能按照协议自行变价,不只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因错失变价良机而最终损害债务人和案件债务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与其他财产不同,上市公司股票普统统过二级市场进行买卖,有公开的买卖价格,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质权人自行变卖股票,普通也不会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损害案件债务人权益的成绩。换句话说,假如质押股票未被司法冻结,质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根据其达成的协议按照市场化规则处理质押股票变价成绩,而在传统冻结方式下,这一市场化运转规则将被阻断。《意见》的次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转规则下去,最大限制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
综上,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完成质押债务,不只要利于质权人及时完成债务,而且在质权人完成质押债务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五、假如案件债务人、债务人对于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的行为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
答: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我们高度注重对案件债务人、债务人权益保护成绩,并进行了片面零碎的研讨论证。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为执行行为违犯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担任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债务人、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异议。其次,在人民法院向质权人发放变价款时,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案款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处理。各地法院在具体适用《意见》过程中,要严厉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债务人、债务人救济权益,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