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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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精确辨认、评价信誉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誉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点准绳》,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理论面临诸多新状况和新成绩,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谨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分歧性和结果的可比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自创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誉风险管理、提升片面风险管理才能,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照真实性、及时性、谨慎性和独立性准绳,对承担信誉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才能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目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零碎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附件: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郭树清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易纲

2023年2月10日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精确评价信誉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誉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誉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买卖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买卖构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准绳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准绳。风险分类应真实、精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程度。

(二)及时性准绳。按照债务人履约才能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状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谨慎性准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准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别。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六条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可以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要素,但债务人目前有才能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曾经发生信誉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曾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明显信誉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后,只能发出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誉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绳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誉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价债务人履约才能为中心,重点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志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状况等要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350vip葡亰集团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价程序,谨慎评价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能否调整其他成员债务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务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一切债务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谨慎评价债务人履约才能和偿付志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买卖特征、担保状况、损失程度等要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誉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务等。其中,个人贷款、信誉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债务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缘由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赞同,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经过借新还旧或经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誉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内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才能明显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一切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曾经超过20%。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誉减值,且预期信誉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誉减值,且预期信誉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第十四条  商业银即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准绳确定)正常偿付;

(二)经评价以为,债务人将来可以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曾经没有发生信誉减值的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贷款、信誉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第十五条  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目标计算。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价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务进行风险分类。触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价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估计损益状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  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益,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益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  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曾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才能下降,估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曾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曾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才能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伸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商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曾经处理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商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处理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精确判别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严厉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并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  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商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状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践状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买卖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状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绝对波动。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精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要素发生严重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零碎,满足风险管理和谨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化分析风险来源及迁移趋向,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备措施。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预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材料信息精确、连续、残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终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严重事项。

第四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价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价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犯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谨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成绩、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定实在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根据违规程度进步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违犯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商定义之间的波动对应关系。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信誉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乡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乡村信誉社和本国银行分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定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一切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早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担任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精确辨认、评价信誉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担任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发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状况如何?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仔细研讨,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愈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精确反映资产质量状况,完成信誉风险有效防控。

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次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买卖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买卖构成的相关资产扫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誉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工夫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信誉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次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誉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点准绳》,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理论面临诸多新状况和新成绩。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谨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分歧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绳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预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成绩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自创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理论,制定了《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精确辨认风险程度、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备化解信誉风险,提升服务虚体经济程度。

三、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遵照什么准绳?

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照真实性、及时性、谨慎性和独立性准绳。精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誉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厉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才能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状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别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要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精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四、《办法》的次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誉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除总则和附则外,次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触及的资产分类等成绩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加入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管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零碎,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对违犯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

五、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分歧,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谨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假如银行的非零售买卖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本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一切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自创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管理和财务数据绝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价债务人的履约才能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一切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一切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曾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求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要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要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六、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和信誉减值的影响?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精确判别债务人偿债才能。逾期天数和信誉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目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才能。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明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纳入不良。《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即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从信誉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绳以预期信誉损失为基。韵喙刈什屑踔祷峒拼聿⑷啡纤鹗гけ。《办法》参考自创新会计准绳要求,规定已发生信誉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誉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七、《办法》对重组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触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自创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伸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绝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进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本质重于方式准绳,不再一致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商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八、《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工夫做好《办法》实施预备。《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实施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定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一切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运营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片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成绩,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厉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完成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管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零碎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实在提升风险分类管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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